刑事拘留是否意味著案件由公安移交至檢察機關,然後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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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看似非常簡單的問題,但能準確地回答這一問題的人卻不多,即便是專業人士也常常感到迷惘。我僅談談犯罪嫌疑人自立案被採取強制措施時起至判決生效這一期間的期限。本文的犯罪嫌疑人是對判決確定前的嫌犯的統稱,不再具體分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自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偵查機關可採取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四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非羈押,這裡不予討論。刑訴法中規定一次拘傳不得超出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嫌疑人。實踐中的監視居住大都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耗費偵查機關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大都為變更強制措施的過渡,很少被採用。 刑事拘留是被應用的最廣的刑事強制措施,而且又因限制人身自由被抵扣刑期,我們著重討論。刑訴法第61條規定了7種拘留對象,偵查機關決定刑拘,一般期限為三日,滿三日應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刑訴法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刑拘可延長至七日,實踐中一般對刑拘對象都為七日,因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全憑偵查機關決定。 刑訴法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的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實踐中,只要你是外地人,共同犯罪,基本上就會被刑拘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逮捕書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至此,一個犯罪嫌疑人在其被羈押後的第三十七日,應會確定的知道自己的命運,即逮捕與否?在中國逮捕基本意味著最後的判刑。 逮捕後,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規定是不超過兩個月,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會被關滿兩個月,因為刑事政策的規定這段時間是擴大戰果的時間,用足兩個月移送起訴不會有後遺症,否則一旦後續階段出現其他犯罪事實,就會落下一個工作不力的口實。兩個月期滿也並不意味順利移送起訴,因為刑訴法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複雜同樣無法界定,再加上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基層偵查機關偵查,與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屬一個地級行政區域,考慮到司法機關間的友誼,一般情況下只要報請都會批准。在上述情況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刑訴法第126條規定:對(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一及的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此種案件數量不多,且一般多為第四類,同樣只要報批,多會批准。至此,犯罪嫌疑人慶幸熬出頭了,答案卻是否定的,刑訴法第127條接著規定,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在126第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犯罪嫌疑人仍會慶幸,畢竟是對重刑犯,這裡有個專業的認識誤區,刑訴法用的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並非指最終的判決為十年以上,刑法中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的比比皆是。這是一個犯罪嫌疑人順利的情況下可能面對的羈押期限,一旦出現意外,在偵查期間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又開始一個輪迴。 在移送起訴前(即案件再一次回到人民檢察院),一般的嫌疑人基本會被羈押二個月加三十七日,少數會被羈押三個月加三十七日,長的可以羈押至五個月加三十七日、七個月加三十七日,按最長的計算(僅計一個輪迴)十個月加三十七日。說到這,對我國為什麼會存在大量的長期羈押案件,找到一個法律上的原因。 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進入了相對公開的階段,97刑訴法的一個突破是允許在這個階段讓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人。通常的審查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正當感慨檢察院的高效率時,不知為什麼,你又會回到偵查機關的手裡,因為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裡的需要很多,承辦人員的生病、學習等等,補充偵查一次一個月,以二次為限,至起訴時,你發現你象皮球似地被踢來踢去了五個半月,而結果往往是沒有絲毫變動,起訴你的仍是你交待和審查你幾十上百遍的事實。 起訴後,透明度越來越高,審查的期限也緊湊了,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前述126條所述情形,經省一級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在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如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經歷二十個月的羈押才面臨審判時,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對公正北的審判的期待值已降至最低,脫離看守所的狹小空間成了其最迫切的要求。審判已漸漸淪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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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跟你說吧,刑事拘留只是剛開始。刑拘一開始是3天,到期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情來延長至7天或者30天(單人單案是7天,多次、團伙、跨區域可以到30天),到期後移送檢察院提請逮捕,這時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來看材料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果批准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到期後已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那麼公安機關將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這時嫌疑人家屬去銀行繳納保證金就可以從看守所裡釋放,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在這一年內,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如果嫌疑人的行為夠罪,還是會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這一年內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未能證實嫌疑人有罪,則會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這種情況嫌疑人是不算有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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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不全是】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之後,相當一部分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起訴。但也有很多別的情況。具體如下:

一是刑拘後由檢察院起訴的情況。

刑事拘留一般7天,符合流竄、結夥、多次可延長至30天。根據案件性質和案情不同,刑拘期間案件可能會報捕或取保候審,對於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無論捕後還是取保後,都會由公安機關最終呈報檢察院走訴訟程序。

二是刑拘後不移交檢察院起訴的情況。

主要兩種情況:1、刑拘期間經調查案件可能不構成犯罪,構成行政案件的,案件會改裁為行政拘留,原刑事案件直接撤案。2、經過刑拘審查,最終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標準,案件取保候審,最終也不移交檢察院起訴。

總之,刑事拘留與案件能否最終起訴,有很大關係,但又不全是。實踐中,刑拘後能移送檢察院起訴的,往往不到刑拘總數的一半。

案件五花八門,各有不同,很難用一個標準答覆清楚,如還有疑問,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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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必然導致檢察院的起訴

實際上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要遵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通常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有挨偵查活動的進行就必須刑事拘留。基本程序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期限最長是37天。期間要麼通過偵查活動得到充分證據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要麼釋放。

另外,偵查機關也不單單指公安機關。還包括了監獄偵查機關,軍隊保衛部門,海關緝私部門,國安,檢察院的偵查部門。都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刑事拘留措施。

另外,刑事強制措施由輕到重分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由刑事訴訟法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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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行使偵查權過程中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的固有職責。公安機關立案後,如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為了保障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就會對其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展開訊問。

由於刑事拘留在未經過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就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防止警察權濫用。

這些限制包括:一是時間限制,刑事拘留通常最多隻能七天,到期後要麼放人,要麼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二是檢察權的制約,如果檢察院發現公安違法刑拘,應當責令糾正;三是違法刑拘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也包括對責任人進行追責。

而檢察院的刑事追訴職責通常包括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批准逮捕和向法院提起公訴。除了應當審查公安機關包括刑事拘留在內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之外,不得隨意干涉其依法行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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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是30天、30天之內要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是7天、也就是說如果被刑拘的話37天能出來就基本沒事、37天出不來的話就是被檢察院同意逮捕了、逮捕之後案件會移交到檢察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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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一下,刑事拘留並不是意味著移送檢察機關並且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只是多數刑事案件的正常程序的流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或者拘傳,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在傳喚或者拘傳後可以進行拘留,拘留在一定的期限內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在37天之內,會決定是否逮捕。一般情況下,在刑事拘留的37天內,會盡可能的申請取保候審,成功取保後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相當於成功了大半。

逮捕意味著檢察機關是認為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是有罪的,但是逮捕的條件與起訴的條件並不一致,逮捕了也不一定會起訴,只能說在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確認上更進一步了,此時申請取保候審也更難。

逮捕後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的期限不超過2個月,但是重大複雜或者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申請延長,確定的可延長至7個月,甚至更長。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則會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經兩次補充偵查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當然存在其他不起訴的情形,如法定不起訴或者酌定不起訴等,檢察院也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由此,刑事拘留是案件偵查階段的重要一步,但其對審查起訴階段的起訴決定並不必然等同,其中很可能會經歷取保候審或者逮捕等情形,經過偵查獲取證據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方向法院提起公訴。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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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這一強制措施可以表明案件還處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

如果案件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一般都會變更為逮捕。

通常來說,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實和證據已經查明,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逃匿等等而限制犯罪嫌疑人行為。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下,基本上都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不糊塗時塗糊不


不是,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機關初步認定了犯罪事實而為了進一步揭開案件真相對嫌疑人採取的措施。只有嫌疑人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才會進入法律程序!


社會人的那點事


刑事拘留是一項臨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它只說明被拘留人在接受刑事調查。它不是偵查程序的開始。偵查程序始於立案。它的下一步可能是提請批捕,或者是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是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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