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稅改將利好中低收入群體 高淨值人群須為反避稅條例做準備

11月4日,長達兩週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正式結束,按照規定,經過修改和討論的扣除暫行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

今後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人民幣的基本上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此次稅改直接利好中低收入群體,有利於拉動社會必需品的消費。”安永人力資本合夥人俞志揚在路演間隙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通過市場調研我們發現,對中低收入群體而言,減稅後有很大部分資金會馬上投入到再循環中。不像高收入群體,即便你給他點錢,他們也不一定立馬去消費,所以這對拉動整個經濟發展是有重要意義的。”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外籍人士的繳稅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外籍個人“五年例外規則”以及單次離境超過30天便能打破五年規則的規定將被保留,現有政策下離境累計超過90天亦能打破五年規則的規定將被取消。

當前,外籍人士在繳稅方面享有“五年例外規則”。這一規則指的是,已經構成中國稅收居民,但未滿足連續五年為中國稅收居民的外籍人士,其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財產轉讓所得等),可免於繳納中國個稅。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並未明確單次離境超過30天需要發生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這也意味著在連續五年內若是單次離境超過30天時的出入境日橫跨兩個納稅年度,也可以打破五年規則而避免就來源於境外的收入繳稅。俞志揚認為,這個結果對外籍人員來說還是不錯的,至少消除了他們之前的擔憂。

此前外籍人士普遍擔心,居民個人判定時間標準由1年縮短為累計滿183天后,將會對“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居民”在中國境內的申報納稅義務和任職受僱安排帶來重大影響,甚至引發在本國和中國“雙重繳稅”的問題。

“另外一個利好是,新個稅法並沒有剝奪外籍人員此前享受的免稅福利。”俞志揚說道。徵求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明確指出,外籍個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可選擇按上述項目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但同一類支出事項不得同時享受。

不過,目前外籍人員子女教育和住房租金沒有規定具體的限額。“顯然,上述子女教育費(12000元1年)和住房租金(不超過14400元1年)的標準對外籍人員來說太低,他們肯定會選擇繼續享受現行對外籍人員的相關免稅福利。另外,似乎外籍人員即使成為稅收居民也不能享受兩項專項附加扣除,大病醫療和贍養老人支出。”安永在最新個稅解讀報告中表示。

新個稅法中,首次出現的反避稅條款將矛頭直接指向了高淨值人群。新個稅法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並加收利息。1、違反獨立交易原則。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2、受控外國企業未分配利潤。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3、不當稅收利益。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實際上,稅改中反避稅條款是在CRS即將實施大背景下引入的。所謂CRS,即“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譯為“共同申報準則”。這一概念來源於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CRS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目前正循序漸進地在各國實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蓋所有的成員國。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但發起CRS的組織OECD提倡各成員國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信息交換的協議。

截至2018年8月,已有80多個國家/地區確認將向中國交換涉稅金融、賬戶信息,其中不乏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

俞志揚表示,CRS的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反避稅條款的細化和落實,高淨值人士使用BVI、香港等海外控股公司作為投資的平臺,將面臨反避稅條例的挑戰。高淨值人士若沒有合理的稅務安排,將面臨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因而需要考慮反避稅條款對於現有資產管理安排的影響並提前做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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