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縣監委移送第一案

东海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县监委移送第一案

12月13日上午,東海法院法院對縣監委移送審查起訴第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寇某紅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傑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寇某紅、李某傑於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間,利用其分別擔任東海縣平明鎮水務站站長、副站長兼會計的職務便利,先後共同或單獨將該站在賬外保管的“2013年度、2014年度一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款分別挪用給寇某航、秦某、韓某永用於營利活動,其中兩人共同挪用人民幣130萬元,李某傑單獨挪用人民幣72萬元。被告人寇某紅於2012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馮某漢、吳某華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馮某漢、吳某華的錢、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3367萬元。

东海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县监委移送第一案

東海法院認為,被告人寇某紅、李某傑利用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挪用公款,被告人李某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寇某紅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遂綜合全案證據,考量各種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东海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县监委移送第一案

據悉,本案系監察體制改革後,該院受理的首例由東海縣監察委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東海法院高度重視。由劉剛院長擔任審判長,與廖彥清副院長、刑庭負責人秦臻共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進行了全程同步網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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