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效未達預期,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或再次延長

記者|牛其昌

歷時近四年,經過一次延期的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即將在今年年底收官,改革所得的相關經驗或將被充實到正在審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

2018年12月1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委員長會議舉行,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會議除了將對一系列涉及土地的法律審議外,還將審議“再次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這意味著,“三塊地”改革試點工作或將再次延長。

現行《土地管理法》頒佈於1986年,先後經過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訂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形成了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不過,現行土地管理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已經凸顯,改革勢在必行。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被廣泛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標誌著新一輪土改大幕正在開啟。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6個條款,按照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原則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該授權將於2017年12月31日屆滿。

然而,按照原國土資源部彼時的要求,每個試點縣只能探索一項改革,其中,全國有15個縣域試點宅基地改革,15個縣域試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改革,3個縣域試點徵地制度改革。而這一分割破碎的改革抑制了改革效果,使一些改革只能停留在技術層面。對此,自2016年9月後,原國土資源部在試點地區嘗試聯動改革,意圖將“三塊地”改革打通。

試點進行兩年多後,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單位“三塊地”改革試點期限延長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原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對此解釋道,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事關重大,試點工作仍處於不斷探索、逐步完善的階段,延長試點期限,有利於推動三項改革深度融合,為全面評估試點得失、系統總結試點經驗打好基礎。

從“三塊地”改革試點取得的成績來看,國土資源部有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33個試點地區已按新辦法實施徵地共1101宗、16.6萬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970宗、2萬餘畝,總價款約193億元,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15億元;各地共騰退零星、閒置宅基地9.7萬戶、7.2萬畝,辦理農房抵押貸款4.9萬宗、98億元。

如今,隨著試點期限將至,委員長會議的相關表述也被認為是中央正在考慮再次延長“三塊地”改革試點的信號。對此,有社科院農業研究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由於地方改革試點成效未達預期,中央考慮是否再次延期,“無奈但合理”。

以成都郫縣為例,農村土改專家、成都市社科院原副院長陳家澤表示,作為33個“三塊地”改革試點縣之一,郫縣此前的主要改革重點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雖然目前應上級部門要求,也在推動另外兩個領域的改革試點,但目前成果還不明顯。

陳家澤表示,目前“三塊地”改革還沒有形成普適性的改革經驗。“三塊地”中,又以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最為關鍵,同時也是改革進展相對最為緩慢的部分,特別是宅基地三權分置中,資格權的法理問題,尚未有清晰答案。

“如果將改革比作摸著石頭過河,那麼試點則是首先下水摸石頭的,這是必要的。”談及延長試點的意義,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對界面新聞表示,改革試點和法律修改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但改革試點的內容需要不斷拓展,比如提出城裡人能否下鄉買房,農村土地收益如何分配調節,儘管都是改革的方向,但不可能在全國一下鋪開。

王小映認為,“三塊地”改革的一些相關經驗確確實實是可以在全國推行的,不僅可以保障農民的權益,而且符合土地市場的發展需要。如果上升為法律,意味著在全國鋪開,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按照試點地區的辦法全部照搬。“改革的邊界如何把握,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爭議,為了避免發生風險,仍需要聯繫實際進行深層次的試點探索。”

一邊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邊確定是否延長“三塊地”改革試點,兩者是否存在矛盾?

王小映對此表示,法律修改到什麼程度,試點地區下一步需要哪些法律授權,此次會議將解決好修法和改革試點的銜接工作,並非矛盾。“假設此次法律修改幅度比較大,修改後的法律可作為試點地區改革的法律基礎,就沒必要再審議延長試點。而如果法律尚未出臺,或者說修改的內容沒有上升為法律,但試點已經結束了,這樣就會造成衝突,因此有必要對試點延長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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