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投資理財產品被騙了應該怎麼辦?

只有頑強495


首先,應該弄清楚自己購買理財產品的機構是否具備銷售資質,如果不具備資質,那麼遭遇詐騙的可能性極大,需要儘快報案。如果該機構具備理財銷售資質,那麼需要與該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詳細情況瞭解,究竟是理財徹底無法兌付,還是暫時延期兌付。如果對方確認該理財徹底無法兌付,那麼回頭看看當初購買理財時簽署的風險揭示協議和產品說明書中是否提前揭示了無法兌付的風險,如果協議中未提前揭示該產品可能發生無法兌付的風險,那麼該機構則涉嫌誤導性違規銷售,可以向金融監管部門進行舉報維權。

總之,遇到兌付不及時的問題時,不要慌張,冷靜分析情況,以便快速為後期維權找到正確途徑。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河北小新


1.搞清楚受騙的產品是什麼類型的產品。是銀行自身發行的產品,只是銷售過程中存在告知義務的欺騙?還是在銀行的工作人員欺騙購買了其他理財產品?又或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產品,或者壓根就是非法的騙局產品,如傳銷。

2.收集證據,轉賬憑證、合同、通話記錄、微信短信內容、對方人員姓名電話、交易場所等資料。

3.如果是正規公司產品,如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產品,可第一時間到機構經營網點交涉,如交涉不順利。撥打其官方客服電話,使其上級機構介入。如果再不行,可以投訴到銀保監派出機構(銀行保險信託相關)、證監派出機構(券商私募相關)。

4.如果是非法產品,第一時間報警。

5.增強防欺詐意識,天上不會無緣無故掉餡餅,高收益比有高風險。到正規機構購買正規產品,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一定要登錄官方網站。


興風飛揚1


相信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坑,一定有很多人要來吐槽。但是,這裡面還是有本質上區別的。而對於“坑”的定性,將會對處理方法產生重要影響。其實原因很簡單,有的“坑”進會涉及到簡單的“霸王條款”、“經營不規範”等小問題,而有的“坑”則涉及到了欺詐、盜竊等刑事問題。小問題是可以被工商、行業監管部門等處理掉的,而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則需要報警處理。

例1:宋先生於2008年在渣打銀行購買了兩款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總投資高達6000多萬元。然而,當宋先生想要提前贖回的時候,渣打銀行卻拒絕了這一請求。在之後的一年多時間裡,他投資的6000多萬元大幅虧損,最終整體虧損額超過了本金的80%以上。據不完全統計,宋先生總共虧損達到了5000多萬元。

據報道稱,宋先生於2009年6月向渣打銀行提起訴訟。經過兩年多的一審和二審後,他終於從渣打銀行得到了5300餘萬元的賠償款。而宋先生能贏得這場官司的重要一點就是,他提供了與銀行簽約時的電話錄音。從該案可以看出,渣打銀行從事的是正規的金融投資交易,它們的問題出在過度宣傳、違規承諾和故意拖延提款上面。這也是為什麼法院的最終判決是“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而不是刑事責任。

例2:民生銀行80後女行長親自帶頭造假,令眾多客戶損失慘重。總涉案金額高達30億,在2017年案發後,該案被稱為有史以來最大的一起“飛單”案。該行長通過編造“銀行老客戶急用錢,願低價轉讓年化收益8.4%的保本理財產品”,致使將近150名私人銀行高淨值客戶被套。截至目前為止,除了民生銀行被罰2750萬,沒有跟多關於最終賠償和刑事處理的結果公佈。

從相關人員被抓後的消息來看,這次案件並不是“飛單”這麼簡單的事情。“飛單”更多的還是實際存在的其他機構理財產品,而據報道稱此次案件涉及的理財產品是通過“蘿蔔章”偽造出來的。因此,該案件的性質就變成了詐騙,屬於刑事罪範疇。與案例1相比,投資人很難將民生銀行作為主要被告來申請賠償。說的直白一點,罪是那位80後行長自己犯的,銀行就算賠償也是出於道義(不會賠很多,除非上級監管部門施加壓力)。

對比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其中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責任主體”。案例1中的責任主體是銀行,而案例2中的責任主體則是那位支行行長。儘管現在國家在制定法律法規來增加銀行像案例2中所佔責任的比重,但法律僅僅是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當我們遇到類似的事件後:

1. 分清責任主體是誰:如果是機構的話需要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和申報,同時也要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是個人的話需要向公安部門報案,隨後再向監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2. 儘可能多的收集證據:從案例1和2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哪種情況,投資者都會收到很多關於產品的宣傳資料、簽約合同、簽約是的視/音頻資料等。這些都為以後的維權和破案提供了重要依據,所有投資人都需要謹記這一點。

對於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這種正規機構來說,整體的問題都可以通過上面的“性質認定法”來解決。而對於喜歡刺激和掌控感的投資者來說,他們要面臨的情況可能更加的惡劣和複雜。

例3:“文交所”10億虛假期貨案中,名為廣東創意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公司(以下簡稱創文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裡,誘騙了8000多名投資人。創文公司打著文化交易所的幌子,不僅上架虛構的交易品,還通過偽造K線圖走勢等手段來矇騙投資者。

案件中的“文交所”是實際存在的交易所,其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創文公司假借該交易所的名義進行詐騙,若“文交所”不知情的話,那其就不會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例4:成立於2009年的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北商所),自2015年開始就陸續被檢舉和起訴。據報道顯示,總共有55名投資者起訴了北商所,全部損失為1200萬餘元。在北商所的案件當中,上海電視臺知名主持人、股評專家廖某也牽扯其中。

從上面的兩個案例來看,兩者間最大區別在於“交易所資質”的問題。案例3中的文交所是有經營資質(除地方批准外,還有中央層面的文件支持),而案例4中的北商所的經營資質則有些問題。

對比北商所和文交所的資質來看,北商所僅有北京市的批准,而文交所則有中央相關部門的批准資質。事實上,受到利益的驅使,很多地方政府都批准過像北商所這樣的地方性交易所。而這些交易所的共同點就是“風控完全憑自覺,實在不行就跑路”。

面對“傻傻分不清楚”的資質問題時,投資者需要這樣做:

1. 去政府官網查找資質:中國證監會是目前中央層面的監管機構,無論是所謂的“現貨”、“二元期權”、“期貨延遲交易”、“文化產權”等交易所都是隸屬於證監會管轄。於去年籌建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也是由證監會牽頭的,因此證監會擁有對於資質最權威的判斷。

2. 發現問題及時撤離:對於很多深陷“交易所”陷阱的投資人來說,狠心撤離是最難被執行的。然而,這也往往會讓投資人陷得更深。正確的做法是發現問題,及時撤離,並向公安部門報警,同時向證監會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當然,在此過程前的所有書面和非書面的證據都要留存好。尤其要注意對於盤面數據和賬戶數據的截圖證據等,因為交易所和非法企業都有可能篡改後臺數據。

其實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這些騙局和套路都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投資者的“不專業”是在為違法者縫製外衣,而“變專業”則是對違法者的暴擊。投資者的“貪心”是餵養違法者的食物,而“不貪心”則是防騙的必殺技!


理財師資訊


馬上報警啊

讓經偵辦的去查

不可能就這麼算了吧,

留下你被騙的證據,轉賬記錄,以及合同

法律會還你一個公道


未雨綢繆一一


客戶對被騙的定義是什麼?作為從業者,有時候覺得也要保護我們一下,不能客戶說被騙就是真的被騙了


壽險大白話


帶上證據到銀保監局或消協投訴


平安綜合金融歐水剛


若能追回來就追回來,追不回只能自認倒黴,理財必競是你自己買的。


紫雨5532


報警,其他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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