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應該以行為定罪,而不應該以後果定罪,你認為這樣可行嗎?為什麼?

海城呼吸


同意。

行為定罪和後果定罪,區別在於遏止效果。

未導致嚴重後果,不是行為沒有危害性,而是司機措施得當,避免或縮小了危害結果。不能放任危害行為,指望每次司機都可以避免嚴重危害結果,司機的能力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是司機努力效果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只要危害行為發生,就應該視為嚴重危害。

否則不利後果主要有兩個可能。一是危害行為得不到應有的震懾,產生放任作用。二是造成司機可能採取“製造後果”的行為,被迫創造懲戒條件。這兩種後果都是很可怕的,一方面危及乘客及周邊交通參與者的人身安全,極易引發事故,甚至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另一方面對社會秩序和社會風氣造成惡劣影響。

因此贊成行為定罪,反對後果定罪。


詩書下酒


大家可能認識上存有誤區,以為搶奪方向盤必須達到一定後果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不然。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只要其行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便沒有達到嚴重後果,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只不過在定罪量刑上要輕一點,但即便如此,量刑幅度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為什麼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是還是有人不惜以身試法呢?我想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由於社會公眾對此罪知之不多,致使一些人不知道何為“怕”,也不知道此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所以我們會經常看到或聽到類似萬州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或者毆打司機的新聞。

2、因為萬州公交車事件造成的影響很大,所以大家這才突然認識到搶奪方向盤的危害性。在此之前,由於一般都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後果,一般會處以治安處罰,即便構成犯罪,處罰也較輕,震懾力還不夠強!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筆者覺得要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1、加大處罰的力度,比如最高法法官胡云騰提出新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將此行為單獨入刑,只要實施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一律入刑,增加威懾力。

2、廣泛宣傳。通過新聞宣傳此行為的危害性,並告知行為的後果,同時在公交車內醒目位置張貼相關提醒說明。

我想雙管齊下,一定會顯著減少這種情況的!


打虎拍蠅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就是行為定罪,有嚴重後果,是加重處罰而已。

目前,只要在行駛中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基本會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在處罰角度還是偏輕。

我個人的觀點,要想制止這個犯罪行為,就得嚴刑峻法,並針對案例大力宣傳,讓人們不敢越雷池,只有這個辦法好用。

因為萬州的事,現在人們也重視了,但如果沒有嚴厲懲罰是不夠的,瀋陽市三起搶奪方向盤案件,都判了緩刑,太輕了,起不到警示作用。

1、2017年4月25日晚,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居民汲傳明在瀋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張某發生爭執。汲傳明對張某進行拉拽,令其偏離駕駛室。最終公交車失控並撞向路邊護欄,判三緩四。

2、2017年8月11日下午,瀋陽居民吳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渾南區文瀾苑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劉某發生口角,並猛拽、擊打劉某手臂,造成該公交車失控,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判三緩三。

3、 2017年10月19日14時許,瀋陽市皇姑區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關某發生口角,並拉拽對方。致使公交車急剎車後,車內一乘客摔倒,頭部受傷,判三緩四。

法院輕判,無法達到教育警示人的作用。


韓東言


本人堅決支持以行為定罪,不能以沒有出事而不定罪。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搶奪方向盤,或擊打駕駛員,均以危害公共安全來定罪。公共安全無小事,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以沒有造成後果,而不加以嚴懲,這與國家立法宗旨相違背的。


無所謂213478592


座標武漢,公交車票兩塊錢,用卡一塊六,就這麼點錢,掉在路上很多人都不願意彎腰撿的,把你送那麼遠,你還當自己是上帝?還要司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憑什麼?司機憑本事開車,靠身體賺錢養家餬口,憑什麼任人打任人罵?周總理說過,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都是平民百姓,為什麼有人可以趾高氣揚,有人就必須低聲下氣?


大海的秋天483


搶奪方向盤應定義為妨害公共安全罪,必須判刑!而不是拘留幾天罰點錢了事,沒有出事也要嚴懲不貸,有足夠的震懾力才能避免發生!


手留餘香77342499


很對,危害公共罪應判刑加鉅額罰款,而不是短短几天刑拘罰幾百了事!如果不嚴懲,今後將越來越猖狂!


從不說假話


從明天起,全中國公交車警示:襲擾公交車就是刑事犯罪,抓起來判刑一年以上直至死刑!



山人144025888


非常同意。

任何攻擊、辱罵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行為,都具有很大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質。應該從嚴懲治上述行為,不能以是不是發生嚴重後果來判斷行為的危害性。因為危害性一旦發生,必然後果很嚴重,大家悔之晚矣。我們的很多法律條文,大多是以結果,論罪與非罪,這當然無可厚非。但我感覺,在公共交通安全上,要放棄這種定罪模式,進而實行以行為論罪,攻擊辱罵公共交通駕駛人員,其行為本身就已經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應該立法嚴懲。憑什麼司機(不僅僅是)就應該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讓好人受氣,讓惡人猖狂?

呼籲立法,從嚴懲治,讓好人揚眉吐氣,讓惡人膽戰心驚、自食其果。

有此法律,司機師傅只需要保存證據,大可以停車或其他辦法,交有關部門嚴懲即可。這是對司機師傅最大的保護,比什麼設安全員、安隔離門都管用。

就是不知道那幫“大人們”願不願意因為這次公交墜江事件,因頻繁暴露的干擾、攻擊公交司機事件,而有所觸動,立法嚴懲這些行為。因為他們現在想的是,設置“委屈獎”,配個“安全員”,加裝“隔離門”,號召乘客出頭制止,然後一個不小心給你安個故意傷害他人的罪名,呵呵,套路啊!

還是立法吧!


武動乾坤35985181


《我對公交車衝入長江車毀人亡的看法[發怒]》

對頭條有些人認為此次特重大事故誰都沒有錯的謬論,我有以下不同看法,與朋友們商榷!!

首先,必須弄清楚司機和乘客為什麼打架!這才是這次悲劇的根本所在!劉姓女人自己坐過了站而逼迫司機中途停車,然而,公交公司有明文規定,公交車出站以後不得隨意停車,否則,要對司機進行處罰,甚至司機會因此而丟掉飯碗!在這種無理要求下,司機拒絕了劉姓女人停車要求,何錯之有?然而,就因為司機不停車,劉姓女人竟然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毆打!做為司機被攻擊時,予以還擊,這有什麼可奇怪的?不過,在涉及到一車乘客性命安全的情況下,他應當忍耐,任由這個女人用手機砸他的臉,然後到站以後再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司機忍了,說明司機有覺悟,如果司機不忍還擊也沒什麼錯,你只能說司機不顧大局,而不能說司機有罪!!否則就是一種脫離現實的道德綁架!

此次悲劇的發生,一是:司機該忍沒忍,二是:劉姓女人不僅僅無理,而且在司機駕車並處在長江大橋最危險的地段,置全車乘客生命危險於不顧,趁司機開車之機用手機砸打司機頭部而造成車毀人亡的慘重後果!結論:縱然司機因沒有強忍被打有錯誤,而罪魁禍首則是劉姓女人!!!劉姓女人必須承擔此次特重大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司機雖然有錯,但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罪責以及對因此而失去生命乘客的賠償責任!!!

咱再說那陪死的13名乘客,(除了不懂事的孩子)正是因為他們對劉姓女人惡意攻擊司機的犯罪行為冷漠旁觀,不去見義勇為地制止劉姓女人的違法行為,也是導致此次車毀人亡的重要因素,但是,他們已經用自己的後半生為自己的冷漠買了單,也就不能再求全責備的譴責他們了。。。

逝者已去,舉一反三,我們活著的人要從中吸取什麼教訓呢?

其一,作為司機,在關係全車乘客性命的時候,必須要有強烈的責任感,該忍必須要忍!

其二,作為劉姓女人,你自己坐過了站,憑什麼不顧及司機和公交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為你一個人半路停車?如果司機因為你停車而被公司處罰甚至丟掉飯碗,恐怕你不僅不會承擔責任,而且比任何人跑的都快!

其三,作為車上的乘客,當司機受到不法侵害時,你們的正義感都到哪裡去了?如果其中有一個人上前勸解,或把劉姓女人拉開,這場悲劇肯定就會避免,再或者,其中有一位乘客動手製止劉姓女人,揍她一頓,我相信,法律自由公斷!總之,不管採取哪種方式,只要制止劉姓女人不再攻擊司機,這場悲劇也就不存在了!可悲催的是,一車人的冷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最終讓自己也送了命。。。

通過這場本不該發生的悲劇,也充分證明,我們國家的法制並不健全!在這場悲劇發生之前,全國公交車發生司機與乘客因各種原因吵架動手而導致交通事故財產,人身傷害事件屢見報端!然而,並沒有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由於乘客攻擊司機違法成本太低,所以,才助長了某些素質低劣的乘客自己坐過了站而強迫司機違法停車的囂張氣焰!假如國家相關部門對這種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並抓一典型作為反面教材震懾那些不守規矩的人,以後還會有此悲劇重演嗎。。。[發怒][發怒][發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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