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傻笑
毆打司機的女乘客責任最大,司機責任次之。但由於女乘客和司機都已去世,刑事責任是不用承擔了。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按理說應該女乘客的遺產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她的遺產應該賠不起。還有就是司機所在的公交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從新聞報道的細節中不難看出,女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從爭吵到發生互毆,期間是有幾分鐘時間的,可惜同車的乘客並沒有人站出來勸阻或制止。不得不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在此起到了負面作用。
事件的起因在於女乘客劉某錯過了站點,她選擇了在錯誤的時間用錯誤的方法與司機發生爭執並先動手打人。她的行為已經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說,女乘客劉某的責任更大。
如果換位思考,大部分人都會同情司機冉某,畢竟,司機也是人,在遭遇胡攪蠻纏的謾罵和毆打之後,的確很難保持足夠的冷靜。但是,身為公交車司機,他也有自己的責任,他應該第一時間確保其他乘客的安全,而不是把手從方向盤上拿開與對方撕扯。當時司機還在駕駛位,應急判斷下,第一反應是先踩剎車緊急制動,避免自身和路人傷亡,而不是猛打方向盤。這位擁有20多年駕齡的老司機,也許是被打懵了,也許是情急之下亂了方寸,但他選擇了錯誤的處置方式,這點毋庸置疑。
然而,慘劇已經發生,賠償再多也換不回那13條無辜的生命了。
夜雨如書
目前官方定性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條罪名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就目前公佈的情況來看,我認為可以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定性為交通肇事罪不太適合,因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現為過失,而且這麼多無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難,嚴重性上也應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機分別都構成犯罪,對最終結果的發生都有過錯。
個人來說,女乘客是有錯在先,對於這種不守規矩的人員,人人得以唾棄。司機的行為也不理想,為了一己得失,罔顧整車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所以就該事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雖然構成犯罪,但公檢法是不會再立案偵查,審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機和女乘客的家屬在遺產範圍內主張民事賠償,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依據運輸服務合同向公交車公司主張賠償,但不屬於交強險範圍
雖然不能主張刑事責任,但受害者家屬可以主張民事賠償,一種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主張民事賠償,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一種方式是依據乘客與公交公司形成的運輸服務合同,主張公交公司賠償。
兩種方式只能擇一主張。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車內的人員,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車內人員不認定為第三者,所以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
被司機撞的女司機可以主張交通事故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她的損失
對於女司機被撞這部分,可以定責,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也是無辜受害者,不僅是財產,在這個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對於不守公共場所安全的人員,應給與懲處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視不管,不然罔顧的是自己的安全
網傳的萬州之前的報道:
值得學習的做法:
匠心法意
再回首,恍然如夢,再回首,我心依舊;
再回首,背影已遠走,再回首,淚眼己朦朧。……
重慶墜江公交司機冉某的歌聲還音猶在耳,可就在他帶著愛車和全車的十幾個人墜入江中的一剎那,再回首變成了難回首了,儘管人們好象看到他遠去的背影,在淚眼朦朧,在反覆追問……
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在毫無症兆的前提下,突然大力左轉變道,撞過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爬上人行道,衝破攔杆,墜入江中等這些詭異的連貫動作,經過網友們對其是否疲勞駕駛,機械故障,自殺,恐襲,賭氣故意,與乘客爭吵,犯罪分子搶奪方向盤等各種猜測,今天終於被官方發佈的真實視頻澄清:果然是他在與乘客發生爭執中,被乘客用手機猛擊了一下頭部,他動手還擊後,導致車輛失控,才釀成了這一悲劇的發生。而且正因為他與乘客的爭執打鬥,導致全車十幾條生命和公交車等重大的損失;致使他們兩個都會被追究罪責;儘管他們都已經走在了不能再回首的天堂。……
但是,對於此事,個人卻有幾個不同的疑問?……從視頻可以看去,不講道理的乘客同司機的激烈爭吵,是否影響了司機本應全神貫注對車輛駕駛的操作?繼而用手機猛擊司機頭部的那一下,是否造成了一心兩用高強度下駕駛的司機冉某產生意識上的模糊?才導致了他動手還擊了乘客,並在回手方向盤後突然向左猛打了一圈這個本該不要操作的程序?同時忘記了右腳本該鬆了油門,踩向剎車?因為,一個有二十餘年的老司機,這些重複了不知多少遍的操作程序,本來是他本能會產生的自然反應,為什麼會在這個關鍵時刻喪失?難道他就不怕死,願意去死?……其實,他的"再回首"還沒有“唱好”呢!
圖片摘自網絡
知足常樂1284922
稱讚重慶警方及時公開視頻,可惜只公佈了最後幾十秒,新聞裡說中年婦女罵了五分鐘以上。看了視頻,有圖有真相了。中年婦女劉某因為自己願意坐過站,辱罵司機,並動手打司機。司機還手,導致車輛失控墜江,造成十幾條冤魂。
第一,主要責任,是中年婦女劉某辱罵毆打司機,嚴重干擾安全行駛,已經涉嫌觸犯危害共同安全罪,負有刑事責任。鑑於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建議乘客家屬除了向公交公司申請經濟賠償外,一定不要放過這個罪魁禍首,向劉某的財產繼承人索賠,現在要立即凍結劉某個人的財產,防止家人轉移。否則,這些無辜的遇難者太冤了。
第二,主要責任,是公交車司機。同情你受到毆打,條件反射般還手,但不能原諒你的職業素養和安全培訓的問題。 公交司機的崗位太特殊了,你要為全車人生命安全負責啊。正確的做法是立即靠邊停車,報警。警察會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劉某,讓劉某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個的例子也很多了。
第三,次要責任,是公交公司。一是對司機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乘客可以直接攻擊司機,這是本質安全不到位的問題。二是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不合格,雖然是突發事件,但反映出公司平時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和應對措施培訓不力,沒有履行安全責任。三是無人售票之後,誰來維護車內秩序?難道讓司機來維護車內秩序嗎?那麼,就干擾了司機的主要職責——安全駕駛。
第四,感到惋惜的是,眾人冷漠的態度,也害了自己。據新聞報道,中年婦女劉某辱罵司機長達五分鐘之上,又是在中高速行駛的車上,這麼多乘客難道不勸一勸、拉一拉嗎?這些遭難的乘客,真的令人惋惜,但網民無話可說。換位思考,誰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但這次“關己”了。
綜上,思想根源是,這個社會太浮躁了,許多人都充滿了戾氣,充滿著焦慮,充滿對別人的不滿。這位中年婦女這麼霸道,這位司機這麼不冷靜,這麼多乘客當看客。這些現象,都值得反思。
職場火鍋
隨著重慶墜江大巴車被成功打撈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這是一起因乘客司機互相毆打導致的重大事故。
據官方通報,司機冉某駕駛公交車正常行駛,乘客劉某(女,48歲)因坐過站蠻橫要求司機停車,當然遭到司機拒絕。於是劉某對著冉某破口大罵,罵得相當難聽,冉某忍無可忍就予以回罵。劉某惱羞成怒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緊接著,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事發經過已經還原,那麼事故責任應當
怎樣劃分呢?首先乘客劉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她明知道公交車不能隨便停車,還強行要求司機停車以彌補自己坐過站的錯誤。遭到司機拒絕後,她明知道打罵司機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但仍然不顧一切地打罵司機,從而放任危險發生,顯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禍首。
其次,司機冉某也有過錯,雖然他遭受乘客劉某的無理打罵,但他作為公車司機負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職責,不該衝動地意氣用事。
他明知道出手反擊會影響行車安全,但還是在衝動之下反擊劉某,從而放任危險發生,顯然也具有部分過錯。因此,司機冉某和乘客劉某共同釀造了這場悲劇,他們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我認為絕大部分責任都在劉某身上,司機冉某也是在忍無可忍之下反擊的。只是倒黴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喪黃泉的無妄之災。
冰焰
視頻出來了,一切都清楚了,評論幾乎傾向於司機,仔細看看視頻,潑婦似的女乘客是此次事故的起因,導火索,燃爆了炸藥,直接責任人司機。
大凡開過車的人,遇到緊急情況,第一反應就是剎車,剎車是司機腦子裡的生命安全閥,冉司機最後一句話一直重複"來嘛",為報復這個女乘客,過激的採取了極端行為,讓你跟我一起死,卻葬送了全車人的生命,沒有人性可言。
有律師分析,該司機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主體消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冉司機離異單身,母親尚在。
但是,保險公司對於此類刑事責任的,不予理賠,公交公司對事故付全責,然後公交公司對司機再追責。
事故造成的影響是惡劣的,女乘客成了眾矢之的,女乘客是事故原因的直接原因,但只指倆人打罵直至傷亡,怎麼也上升不到重特大事故的層面上,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手握方向盤的冉司機,從頭到尾方向盤就在冉司機手裡,並沒有其他類似事故的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情況發生,衝過中心實線,這是每個司機都不可越過的底線,衝撞迎面而來的紅色小轎車,完全可以剎車的,剎車沒有失靈,可怕的是直接衝上橋體護欄,這需要多大的怒火,真的很悲哀。
車打撈上來了,人全部罹難,每一個人心都十分悲痛,瞬間陰陽相隔,我們只有祈禱的份了!安息!
陳能先A
目前這段視頻在微博上已經傳開,至於說為何發生爭執,原因是女乘客坐過站,要求下車,與司機發生了矛盾。而與公交車相撞的紅色轎車女司機,受了傷在醫院治療,而這位女司機是穿著高跟鞋(穿高跟鞋開車是非常危險的,要謹記!)。
實際上就是因為一點小事,發生衝突,可是卻害了一車人。 按道理來說,是要負責的,但是根據現在打撈的情況來看,應該是無人生還。這個事情再一次提醒我們下次遇到這種乘客與司機爭執事件,不要做圍觀過客,要及時制止,避免這種意外的再次發生。
到底怎麼避免?
這種事情平時坐公交都有發生,很多都是因為坐過站、孩子的票價問題,一言不合就是搶方向盤打人。現在公交車最好是能給司機做一個隔離空間,避免乘客與司機的肢體接觸。現在北京公交車多數都有這樣的隔門。
這是一場大悲劇,現在的最新消息:
11月1日最新消息據萬州發佈,10月31日23時28分,重慶墜江公交車打撈出水,現場鳴笛致哀。公安機關此前初步核實,失聯人員15人。願逝者安息! 最新消息:今早6點半左右,潛水員下水發現一具遇難者遺體,目前已打撈出3名人員遺體。初步核實失聯人員15人(含公交客車駕駛員1人)。目前落水公交車位置已基本確定。電商EC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都感覺心痛。生命太脆弱,但是我們需要從這些悲劇反思和學習什麼。
女魔頭的挑釁男司機,男司機的不沉著枉顧一車人生命於不顧而引發的15人死亡交通事故。
斯人已逝,後人只能引以為戒,避免這樣的事故再次發生。
1.畢竟全車人生命的的方向盤掌握在司機手裡,司機冉某是第一責任人
2.第二就是女魔頭的挑釁。
3.大橋沒有汽車防護措施,也是一個公交車這麼容易就衝出去防護欄墜河的重要原因。看完視頻我們不禁疑問,速度51碼的公交車就直接衝出去掉河,而且是橋面距離河面20層樓高的橋,防護措施居然形同虛設,防護欄如同紙糊。
今天重點說一下這重慶萬州長江二橋防護欄的問題。
圖一就是發生事故的所謂的防護欄,圖二是我廣東這邊的一條大橋的防護欄。萬州長江二橋是沒有汽車與行人的隔離帶,行人走在這裡也是很危險,看了發生事故的視頻也看到,有一個人僥倖逃過一劫。只有行人防護欄但是這種防護欄只能擺設,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任何作用。
設計大橋方必須要看到這個問題。
圖二是設計合理的大橋,即使汽車失控或者發生汽車碰撞也不至於隨意就跑出來大橋而掉河。這樣的設計是從減少事故帶來的傷害來考慮問題。
建議大橋必須要重新改造,首先為行人安全著想,更加為了防止這樣的事故再次發生。
我們國家其它設計不合理的大橋也該反思一下。不要為了美觀忽略這些危害我們的安全隱患。
李布衣ll
仔細看視頻,司機沒位移,可見仍完全控制車輛。雙腳沒位移,可見毫無剎車意識。橋上直路直行情況下,不存在迎面紅車問題,紅車在左車道靠裡一側相隔甚遠。在鬧事乘客已與司機脫離物理接觸後,司機雙手控制方向盤,突然轉彎打死,方向盤自動回盤半圈後,再淡定抓死,表情堅定意圖明顯,若干秒後越過左邊的外側道,撞上左邊裡側道的紅車,不存在拉扯導致失控以及避讓車輛情況。應該是公司規定不得與乘客爭執,不得還手,違者重罰,最終司機羞憤難當之下衝動。鬧事乘客知道打司機頂多批評教育,無所顧忌。其他乘客擔心勸架後出事故或老人死亡擔責任,於是只能膽戰心驚觀望,等待別的倒黴蛋能挺身而出。社會應該揚正氣,是非分明,不要一出事就方圓100米是個活物就擔責。沒有過錯死了人也堅決不用負任何責任,有過錯沒死人也要堅決重罰,這樣風氣才能正!還有,至少先給公交司機安裝防護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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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鬧車女士和司機都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司機的責任由公交公司承擔,鬧車女士的責任,由她的遺產承擔。具體的責任分配,我傾向於鬧車女承擔大部分,公交公司次要責任。
有人問,一車13人,假設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算下來平均50萬,算下來至少650萬,鬧車女士的個人遺產能夠經得起這麼賠償麼?受害者家屬豈不是贏了官司依然無法得到賠償?
這一點不用擔心。
這是共同侵權案件,公交公司和鬧事女乘客劉某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同時,公交公司本身也需要對自己的乘客安全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其他13名乘客家屬和紅車女司機)可以單獨要公交公司賠償全部損失,然後公交公司再向女乘客劉某追償其應該承擔的部分。
鬧車劉女士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從官方公佈的視頻和通報來看,鬧車的女士自己要求司機違規停車,司機拒絕,雙方發生爭吵,之後鬧車女士主動拿手機擊打司機頭部,導致雙方衝突升級。司機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導致無法控制車輛方向,悲劇發生。
因此,可以得到的結論是,公交司機此前提醒乘客到站下車,鬧車女士劉某未下車,冉某並未違規停車,之後鬧車女士劉某的行為舉動導致衝突升級,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因為鬧車女士劉某已經死亡,應該從其個人財產的範圍內(也就是遺產)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劉女士的部分,劉女士親屬的合法財產不會受到牽連,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交公司可以向公交司機和鬧車女士追償。
而對於司機本身,其雖然不是矛盾衝突的發起者,但是其在駕駛大巴途中,與乘客爭吵、肢體衝突,顯然是一種重大的過失,甚至屬於對可能的危害結果持放任心態的故意,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行車安全,從民事應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由於公交司機與公交公司是勞動僱傭關係,本案中,發生該類交通事故,駕駛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如果是員工個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他人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也就是說,公交司機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司機的家屬索賠,索賠的範圍就是冉某個人的遺產範圍內。
被撞的紅車女司機和其他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或鬧車女家屬索賠。
對於這種有兩方共同侵權的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既可以將向公交司機和鬧車女家屬一起索賠,也可以單獨向某一方提出索賠申請,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後,比如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鬧車女家屬追償,要求其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司機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是故意犯罪或者自殺,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本案中,鬧車女子的行為涉嫌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司機與女子互毆,嚴重違反公交司機操作規範,屬於一種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的是過失犯罪,但這一點,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認定,因此筆者認為公交司機是否能認定工傷,存在一定的爭議。
刑事責任:都不會被追究了
刑事責任上,他們的行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為兩人都已經不在人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