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將針對“殭屍企業”處置中的稅收問題出臺政策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6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官網發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368號建議的答覆》表示,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借鑑國外經驗,積極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 策,特別是針對當前亟需解決的“殭屍企業”處置中遇到的稅收問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為企業破產重整成功、恢復正常經營營造良好稅收環境。

國稅總局:將針對“殭屍企業”處置中的稅收問題出臺政策

關於現行支持重組破產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介紹,國家針對重組破產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增值稅方面,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給予債務重組所得5年遞延納稅的優惠,對通過債轉股方式化解債務的,規定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均不確認所得。

土地增值稅方面,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併、分立,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併後、分立後企業的,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契稅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對合並後、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 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 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現行稅收政策將破產重整中所豁免的債務,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一是債務豁免是債權人免除 了債務人應承擔的償債義務,債務人實質上取得了相關經濟利益,按照稅法原理和規定,需要將豁免的債務計入收入徵收企業 所得稅。

二是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相對應,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不對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徵稅,將會帶來稅務處理不平衡,造成稅款 流失和稅收漏洞。

三是債務重組多是由於企業資不抵債、經營困難、虧損較多的情形下發生的事項,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可先彌補虧損後的剩餘部分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會產生過重的稅收負擔。

關於現行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指出,為規範納稅信用管理、促 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實施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按月採集納 稅人的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等納稅信用信息,並依據全國統一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按年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對於破產重整企業,稅務部門同樣 按月記錄、採集其納稅信用信息,並將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中對其重整後的納稅遵從情況予以客觀反映。近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機制,出臺了多 項針對守信納稅人的激勵措施,隨著破產重整企業信用資產的不斷積累,其重整後的守信行為將為企業發展帶來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破產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的一項制度,主要是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提供獲得新生的機會,有利於企業、債權人、出資人、關聯方等各方主體實現共贏,有利於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減少企業破產清算對經濟社會帶來不利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建議中提到的“將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的稅費徵收標準區分開來,明確對破產重整企業減免徵收的稅費種類、徵收率 及稅收優惠等”具有研究 價值,也有現實意義。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借鑑國外經驗,積極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特別是針對當前亟需解決的“殭屍企業”處置中遇到的 稅收問題 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為企業破產重整成功、恢復正常經營營造良好稅收環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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