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長沙下半年光伏補貼開始申報了

近日,長沙能源局發佈了2018年下半年光伏補貼申請的通知。

1.補貼對象:2014年-2020年期間,在長沙市建成且併網發電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相關電力公司統計發電量起始日為準。

2.補貼標準:自併網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

3.結算時間:按照“每半年度撥付一次”的原則,家庭及單位應根據情況於每年6月1日-15日,11月1日-15日兩個階段向市能源局提出補貼申報。

原文件如下:

關於開展2018下半年度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申報的通知

長能源〔2018〕45號

各區縣(市)能源局(辦):

根據長沙市能源局、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方案》(長能源〔2016〕41號)有關規定,現開展我市2018下半年度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申報工作,其中:個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市)能源局(辦)負責審核,單位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市)能源局(辦)初審合格後報市能源局複核。所有項目審核確認清單(附件1)加蓋公章後,與單位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材料於11月2日前一併報送至市能源局項目管理科。項目申報所需資料見附件2,相關材料可於長沙市發改委網站能源建設欄目下載。

申報材料提交地點:長沙市能源局項目管理科(市政府 二辦610)

聯繫方式:郭雅琴 88667913

監督電話:喻文輝 88667902

長沙市能源局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一:區縣(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審核確認清單


0.1元/度!長沙下半年光伏補貼開始申報了


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補貼方案


各有關單位:

為儘快落實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市本級電價補貼,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分佈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長政辦發〔2015〕2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對象

2014年-2020年期間,在長沙市建成且併網發電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相關電力公司統計發電量起始日為準。

二、補貼標準

自併網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

三、補貼條件

(一)家庭(個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建設完成,且併網發電

(二)單位(企業、機構、社區)建設的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的投資主體已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

2、項目竣工並投入運營,完成併網手續且併網發電。

四、補助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序

(一)按照“每半年度撥付一次”的原則,家庭及單位應根據情況於每年6月1日-15日,11月1日-15日兩個階段向市能源局提出補貼申報,首次申報時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家庭(個人)申報:

(1)《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項目所依託建築和構築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業主與所依託的建築物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業主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築物租賃協議;物業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2、單位(企業、機構、社區)申報:

(1)《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2)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前期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覆文件);

(3)相關電力公司出具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併網驗收憑證;

(4)項目所依託建築和構築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單位與所依託的建築物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築物租賃協議和能源合作協議;物業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5)相關資信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項目業主再次申報只需提交《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市能源局彙總申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相關電力公司提供的《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量統計表》(附件2)確定項目併網發電量,最終將審核確定的補助項目名單及補助金額報市政府審批。

(三)市能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覆意見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四)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相關電力公司,由其按照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將相應補助資金轉撥給有關企業及個人。

其中,在2014年至2016年10月期間建成併網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相關電力公司提供的併網發電量,市能源局、市財政局審核有關材料,審核通過並報政府審批後,一次性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五、其他事項

(一)誠信申報。申報企業或個人必須按照本方案的補助範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報資料真實、齊全,否則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市能源局、市財政局、相關電力公司應嚴格審查企業及個人申報資料,核算併網發電量,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各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現場審查。

(三)強化檢查。各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監察等部門的依法監督。拒絕接受監督的,相關部門可提請市政府收回或停止對該項目的補貼。

(四)違規必究。違反本方案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後續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一)已享受過“金太陽示範工程”或“光電建築一體化”等中央、省、市財政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方案明確的電量補貼。

(二)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市能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1、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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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沙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量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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