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店鋪接手後被查封,店主訴求賠償損失

原告鄭女士訴稱,被告郭女士將某蛋糕店的經營權轉讓給她,轉讓費為19萬元。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果該店鋪動遷,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如乙方(原告)在動遷期內利潤超過十九萬,甲方(被告)不承擔其任何損失。如乙方利潤不足十九萬,則由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損失。後因店鋪違建原因導致原告無法繼續經營,且原告在經營期間淨利潤為-174864元。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支付風險損失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一半損失182432元。海淀法院將於10月16日(週二)上午9時30分開庭審理此案。圖文直播: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id/50496.shtml

稱店鋪接手後被查封,店主訴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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