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官員實施監督?深圳人大或可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南方網訊 (全媒體記者/張瑋) 人大對被任命的政府官員如何實施監督?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擬明確,可通過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來監督,對不稱職、失職、瀆職的人員,將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可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委員會成員擬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代會代表中提名。

除此之外,《修訂草案》還擬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提出詢問和質詢案、審議和決定撤職案以及開展述職、評議等監督方式,依法對被任命人員實施監督。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委副主任楊雲彪解釋,現有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是2001年通過的,僅於2007年修訂過一次。但此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多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

“為了適應上位法的調整,此次修訂保留了以前的立法體例,但新增了款項,重點對監察委員會、憲法宣誓、任免範圍、任免程序以及任免監督等進行了吸收和完善。”楊雲彪舉例,在任免範圍上,《修訂條例》根據《監察法》,擬規定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同時,還擬新增了市人代會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都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而未經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職、離職和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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