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檢察院:捕前協商加快“辦案”

孫某因為債務糾紛將王某毆打至肋骨骨折,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認定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傷。得到鑑定結論當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孫某刑事拘留。三天後,孫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認為孫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在認定其是否可以採取強制性措施觀點上存在分歧,於是向檢察機關通報了案情。經檢察干警詳細瞭解,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系初犯,且案發後投案自首,及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無社會危險性,沒有必要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認真聽取並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孫某,依法對其作取保候審決定。從孫某某申請取保候審到公安機關最終作出決定,整個過程僅歷時4天。

此舉是濟南商河縣檢察院探索建立捕前協商過濾機制辦理案件的一個縮影,不僅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而且節約了司法資源和羈押成本,得到了當事人雙方的一致好評。

近年來,無論是基層公安機關還是基層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如何兼顧案件質量和效率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為了盤活存量、釋放動能,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今年以來,商河縣檢察院積極踐行新時代檢察工作新理念,主動對標雙贏多贏共贏要求,圍繞破解這一難題進行了積極探索實踐。通過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繫,雙方研究制定了《關於建立捕前協商過濾機制的暫行辦法(試行)》,在案件類型擴展、保證金提存、類案指導等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檢察機關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案件在刑拘到期前1至3日內派員介入,共同參與由公安、律師、基層組織人員等組成的調解小組進行調解。適用範圍主要是在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輕微刑事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向對方支付一定賠償金,既是對受害人及家屬的保證,也體現了悔罪態度。

“檢察機關與我們建立捕前協商過濾機制以來,我們的提捕數大幅度下降,許多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採取拘留強制措施,降低了我們的工作壓力,緩解了社會矛盾。同時,檢察機關對我們提捕案件的嚴格要求,幫助我們防範化解了很多潛在風險,推動提升了我們的案件質量。”商河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樊永強深有感觸地說。

同時,商河縣檢察院還在內部挖潛上下功夫,做好偵監部門與本院執檢、公訴等部門的銜接工作。一方面,與執檢部門建立案件通報制度,執檢部門在對看守所監督過程中掌握的刑拘案件信息,符合開展捕前過濾的案件及時通報偵監部門,做到案件信息全面掌握。同時,對已經適用捕前過濾的案件及時與公訴部門進行案件通報備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與公訴部門協商確定提請批准逮捕必要性,統一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標準。

“今年以來,我們圍繞建立捕前協商過濾機制,探索檢察官助理參與案件辦理新模式,通過檢察官助理對相關案件的提前介入,及時向員額檢察官彙報案件偵查情況,並在員額檢察官指導下與公安機關協商案件採取非羈押措施。”該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潘淑香告訴記者,這項工作機制的創新不僅減輕了員額檢察官辦案壓力,而且有力調動了檢察官助理工作的主動性,實現員額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在該機制創新中的全程參與,推動形成了工作的整體合力。

截至目前,該院先後對符合條件的9起案件11名犯罪嫌疑人情況進行捕前協商過濾,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捕案件同比下降40%。

“機制運行以來,工作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我們院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輕刑案件提捕率同比下降近50%。”潘淑香向記者談起了下步的工作打算,該院還將完善機制,不斷豐富捕前協商過濾機制內容加,充分發揮機制對工作的助推作用,實現案件質量和司法公信力的雙提升,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齊魯晚報記者 崔巖 馬雲雲 通訊員 王嘉鐸 鄧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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