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故事|劫案發生時,他究竟在哪?

检察故事|劫案发生时,他究竟在哪?

检察故事|劫案发生时,他究竟在哪?

劫案發生時,他究竟在哪裡

天津:兩級三院聯動監督一起申訴案獲改判

检察故事|劫案发生时,他究竟在哪?

姚雯/漫畫

被認定為多起盜竊案和兩起搶劫案被告人的周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過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再審認定他未犯搶劫罪,以盜竊罪再審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近日,周某已被釋放出獄。

2013年6月,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6萬元。宣判後,周某等多名同案被告人以事實不符、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年9月,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2月,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接到周某的申訴書,稱他未參與原審法院認定的兩起搶劫犯罪,案發時他在甘肅老家。辦案人立即調取了相關案卷材料,併到監獄聽取周某的申訴理由。

此前,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間,周某所在的盜竊團伙多名被告人分別至天津市南開區、西青區等多處地點盜竊機動車輛、電纜等,先後作案8起。2012年2月6日和2月11日,多名被告人結夥在地鐵二號線咸陽路站工地搶劫電纜兩起。

由於此案涉及人多、事多,且發案時間和地點集中,為了釐清其中的各種關係,辦案人將被告人所有供述排列在一張表格中,逐一進行橫縱對比。結果發現,原案10名同案犯中,有7人未明確周某是否參與搶劫,3人雖稱周某參與搶劫,但均未證實其具體犯罪行為。

周某是否有搶劫作案時間?辦案人從查找周某的火車購票記錄入手,先後三次赴甘肅省天水市、隴南市武都區調取證據。大量新證據證實:搶劫案發時,周某並不在天津。

周某生長在甘肅農村,沒有固定職業。2012年2月6日,也就是原審判決所稱的周某參與的第一起搶劫案發生的那天,周某與女友莫某及其女兒在隴南市武都區過元宵節。第二天,周某到莫某經營的理髮店幫忙搬家。2月10日,周某和莫某一起到天水市火車站,計劃坐火車去北京,然後乘坐大巴車轉道天津。

但正值“春運”期間,周某沒有買到當日的車票。無奈之下,周某找到一個熟人幫忙,莫某取了1000元錢,支付了購票款。2月11日,他們坐上了開往北京的火車。而這天,正是第二起搶劫案發生的時間。

在查找新證據的同時,辦案人多次前往監獄,向其他同案犯核證。經過回憶案發細節,原先證明周某參與搶劫的3名同案犯全部改變口供,2人明確提出案發時周某在甘肅老家給女友莫某搬家,因為當地有“正月十五之前不幹活兒”的習俗。另一人辯稱從未說過周某參與搶劫。同時,原案未明確周某是否參與搶劫的7名同案犯中也有1人證實周某未參與2月11日的搶劫。至此,原案證明周某有罪的證據基本被推翻。

經過大量工作,天津市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及第二分院共調取了9名證人的證言14份、書證44份,6名同案犯的供述14份,申訴人周某供述4份,專家意見1份,原案看似完整的證據鏈條一一被拆解,並形成證明周某沒有實施搶劫犯罪的完整證據鎖鏈。

經天津市檢察院提出抗訴,今年9月,天津市高級法院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再審周某盜竊、搶劫案,完全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撤銷原審裁判認定的搶劫罪部分,維持盜竊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鑑於實際服刑時間已經超過三年,周某隨即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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