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委員建議:農村住房、宅基地閒置嚴重,應鼓勵流轉

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呼籲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法定徵收情形進行嚴格限制,並約束政府徵地行為。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針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有關土地徵收範圍、農村宅基地流轉等問題頗受關注。

避免“成片開發”中的公權力濫用

在土地改革推進過程中,上述修正草案縮小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範圍。其中,為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與此同時,草案明確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及法律規定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徵收集體土地。

而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羅保銘委員指出,土地制度改革的立足點是縮小徵地範圍,防止隨意、盲目侵佔農民的土地利益。上述規定或會為擴大徵收範圍留下口子:哪些是公共利益呢?現行法裡並沒有明確。

“以國家的名義徵收,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不可以開大口子,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往公共利益裡裝。”信春鷹委員認為,在對農村集體土地有需求的情況下,除了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必要徵收外,其他的都應該市場化處理,以此保障農民權益。

蔡繼明委員亦表示,草案用一個“成片開發”偷換了公共利益概念,“成片開發裡到底有多少公共利益,至少要有一個定性的說法。如果沒有的話,成片開發就不能作為徵地理由。”

“被徵收者由於信息不對稱、專業知識不夠等很難充分保障自身權利,而政府因為明確享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權,也有可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去定義‘成片開發中的公共利益’。”羅保銘說,在徵地程序上應該明確設置公共利益審查、聽證等一些機制來約束政府徵地行為,以充分保障被徵收人在內的廣大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證被徵用土地合法合規。

“設置論證和聽證環節,有利於更好地規範和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避免其濫用公權力。”董中原委員補充說。

“進城的農民沒房住,村裡的房子又閒著”

另一個問題是有關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蔡繼明認為,按照現在的政策口徑,經營性建設用地就是原有的鄉鎮企業用地,大概有多少呢?自然資源部公佈的數據是4000萬畝,僅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14%,而且早已入市了,只不過不合法,現在無非是給它一個“出生證”而已。

蔡繼明認為,這一部分土地入市不足以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根本不能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供不應求的狀況,“大量需要入市的是農村宅基地”。

“總的感覺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以後,對取消建設用地或者是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口子開得比以前大了,比以前更容易了。”陳錫文委員表示,必須服從嚴格保護耕地、執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的原則,“現在強調的紅線是永久性基本農田,就是15億畝多一點,如果在用地制度上鬆一下,就很容易出問題”。

同時,修正案草案中對於城市低效和閒置用地的二次開發,基本沒有涉及,“要大大加強。”陳錫文說。

“閒置的宅基地為什麼不能入市?”蔡繼明委員也提出疑問:進城的農民沒有房子住,村裡的房子又閒著,恐怕在全世界都少見,“應賦予農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

“農村的住房、宅基地閒置非常嚴重,但又不允許買賣。”鄭功成委員也關注到了這一現象:既然農村土地承包會長久不變,農房和宅基地也應“三權分置”,應鼓勵農房、宅基地流轉。

“農房閒置不值錢,城市的財富又無法向農村流動,這是兩不利,應當改為兩利,即鼓勵農房與宅基地流轉,使城市人下鄉養老有安全穩定預期。”鄭功成認為,這是新鄉鎮建設的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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