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外漢”汽車駕駛安全案例講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今年的3月18日下午4點50分左右,在福建省福州市,三高路到鰲峰大橋路段,有一輛黑色大眾汽車,在十字路口想從左方強行插隊,但是視頻汽車並沒有讓它。
由於加塞沒有得逞,黑色大眾汽車司機估計是惱羞成怒,只見它從畫面右方,不斷要強行插入到視頻汽車的前面,險象環生,視頻汽車在與它糾纏幾次之後,最終還是讓了它。
加塞成功後,黑色大眾汽車正式進入暴走模式,不斷扭來扭去,多次將視頻汽車逼停,且連續多次故意變道,在路面中間大畫“S”型。
事後視頻汽車司機報警,最終,黑色大眾轎車司機葉某,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這種無視交通法規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司機就應該嚴懲,門外漢感覺10天的拘留太輕了,最好關他一個月,大家認為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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