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婦女之家〕巾幗學法案例:分手協議約定給付戀愛期間支出的費用,不必然無效!

〔网上妇女之家〕巾帼学法案例:分手协议约定给付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不必然无效!

〔网上妇女之家〕巾帼学法案例:分手协议约定给付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不必然无效!
〔网上妇女之家〕巾帼学法案例:分手协议约定给付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不必然无效!

在戀愛中,男女相互給付財物的情況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的是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戀人因為關係親密,處理金錢往來一般比較隨意,借貸一般也不打借條,而雙方一旦分手,金錢的糾葛很可能隨之而來。

投稿:[email protected]

〔网上妇女之家〕巾帼学法案例:分手协议约定给付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不必然无效!

案情回放

鄒女士與麥先生曾為戀愛關係,交往期間存在著多筆金錢往來。後因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時兩人私下籤訂了一份《分手協議》,協議載明瞭雙方曾為情侶關係,分手後因存在經濟糾紛,鄒女士承諾支付兩人交往期間麥先生為其買房、購車等費用共計80萬元。協議簽訂後,鄒女士向麥先生支付了人民幣30萬元便拒絕支付剩餘的50萬元。麥先生認為,其與鄒女士之間的《分手協議》屬於民間借貸,鄒女士應當償還剩餘的50萬元借款,遂將鄒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孫女士償還借款50萬元。

鄒女士辯稱,《分手協議》是雙方基於戀愛關係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不同意償還麥先生剩餘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麥先生和鄒女士之間不構成民間借貸關係,但《分手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判決女士向原告麥先生支付人民幣50萬元。

法官提醒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麥先生與鄒女士之間的《分手協議》是否為民間借貸,以及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從《分手協議》的內容來看,雙方是為了解決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而該經濟糾紛的產生是因麥先生在戀愛關期間向鄒女士提供了買車、購房、交往的費用,這些費用並不是麥先生借給鄒女士,由鄒女士到期歸還的借款,因此《分手協議》所約定的解決經濟糾紛的80萬元,不屬於民間借貸,而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無名合同。

麥先生和鄒女士雙方在結束戀愛關係後達成《分手協議》,並非單純解決情感問題,還有解決經濟糾紛的意思表示,就經濟糾紛的解決達成《分手協議》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依約履行。(案例:京法網事微信公號)

李玉林律師(北京兩高律所)就此案件提醒:

須特別注意:如果《分手協議》中寫男方給與女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XXX元等內容,因為該約定有損公序良俗,約定無效。

▶如果男方已經給付該費用之後,想再要回來,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男方還沒給付這筆費用,女方起訴要求男方給付,法院也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總之:有損於公序良俗的費用,如果已經給了的,要不回來了;如果還沒給的,也不用給了。

法條解釋:

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從學理上看,這是關於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具有開創性。

依照合同法規定及相關法理,無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它是與有名合同相對的法律概念,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合同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不違背社會公德的情況下,自行約定合同內容。由於現實生活參差多態,並非所有的合同約定都嚴格符合法律中關於有名合同的類型,因此就出現了無名合同,比如和解協議、股權轉讓合同,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無名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