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今日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通知,旨在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按照規定內容,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要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構建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正確導向和經營方向,堅持國有資本主導地位,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動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併購和重組。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等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鼓勵以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和項目未來收益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另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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