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住房能否避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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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執行老賴的財產以償還債務。實踐中卻出現這樣的現象,在法院執行時,老賴除了一套住房外,什麼財產也查不到。以往,債權人對此無可奈何,法院也是束手無策。那麼,面對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該住房呢?接下來我們將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來學習相關法律知識。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住房能否避開執行?

案件介紹

申請執行人:喬某

異議人(利害關係人、李某丈夫):王某

被執行人:李某,

法院在執行喬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由於李某到期未償還貸款,於是喬某申請法院執行李某名下的一套房產。

庭審中,異議人王某稱,我與被執行人李某是夫妻關係,2011年12月27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妻子李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房產,本案中女方繫個人擔保之債,並非夫妻共同債務,該處房產也是男方唯一住房,請求法院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

申請執行人喬某稱,涉案房產並非李某的唯一房產,李某在其他地區還有一套房產,當地房產管理局有檔案已有明確記載。根據法律規定,即使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拍賣。被執行人李某未發表書面意見。

法院最終裁定異議人王某以該房產為唯一住房為由,請求法院解除對該房產查封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駁回異議人王某的異議請求。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住房能否避開執行?

案件爭議焦點:關於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喬某稱,涉案房產並非女方的唯一房產,而且就算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拍賣,因為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案件中被執行人李某未發表書面意見。因此根據最高法的規定,如果被執行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並非所有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同時這種居住權是被執行人及所撫養的家屬生存所必須的,否則,就不屬於必要的保障。這個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謂“救急不救窮”,被執行人最終居住權的保障還是要靠當地政府的各種救濟保障機制,就是說應當向當地政府申請社會保障,而不能讓本來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此外,被執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對他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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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的種類上區分為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兩種情形,執行情況有所區別。

1、針對金錢債權可以執唯一住房的情形如下

第一種情況,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比如你是老人,那麼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這樣的話,我們覺得對你的保障就沒有必要。

第二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的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不予執行唯一住房的情形,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週轉房。

2、針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

這類案件中,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週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如果3個月的寬限期過了,還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強制其遷出。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唯一住房能否避開執行?

以往就有不少老賴對於法院的執行都有一種認識: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總不至於把我趕到大街上去,但是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並非所有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總體來說,唯一住房不予執行是一般情況,執行是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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