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學生在校意外病亡,朝夕相處的同窗轉眼失去生命,同學們會感到無盡惋惜和悲傷。事件發生後,女生家長肯定要弄清女兒在校死亡過程,有的家長觀看視頻後認為學校在女兒發病過程有過錯,要求學校賠償女兒意外身亡損失。題目沒交代女生年齡和女生進教室之前情況,根據法律和學校管理情況,家長要求是否合理可以根據下述幾種情況來判斷。

一、如果死亡女生為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發現學生患病後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措施,例如做人工呼吸和撥打120或者送醫,女生死亡不是學校責任,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知道女生患有心臟病,女生髮病前強迫女生參加劇烈運動,或者教師組織女生運動時,女生提出身體不適,老師沒有注意或沒有當回事,學校在女生病亡事件上有重大過錯,即使女生在教室門前發病後及時搶救,學校也應當賠償女生家長損失。

二、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措施,例如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學校未盡必要的安全救助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家長索要60萬元,一般不會全額支持,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三、如果8週歲以上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家長證明學校沒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例如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女生因救治延誤死亡,學校有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四、如果8週歲以上在校發生心臟病,家長證明學校沒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女生因救治延誤死亡,學校有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五、如果教師知道女生患有嚴重心臟疾病,比如學校體檢記錄和家長短息告知,教師與女生在教室外發生衝突並且言語刺激女生,女生與教師發生激烈爭執甚至肢體衝突,女生返回班級教室時心臟病發作,並且送醫不治,教師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學校和教師要承擔侵權民事賠償。

家長應當多關心孩子身體健康反映,特別是有家族心臟病史的,更應注意孩子身體狀況,提早上醫院檢查治療,教育孩子避免跟人發生衝突,不參加劇烈運動,注意勞累結合。

學校教師應密切注意學生體檢情況,有身體疾患的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儘快治療,對患有心臟病等類似危險疾病的學生要格外注意,提醒同學和其他教師注意關懷。


429方寸世界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現在已經不是那種耍賴的時代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題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斷事實。

有時候我們親眼看見的可能只是事實,卻絕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題主說的那樣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我想學校是不應該負全部責任的,或者說只應負少許責任。

因為對於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來說,往往發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發現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夠起死回生。

因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討論學校是否應該賠償60萬的問題。

我想說的是:為什麼會突發心臟病死亡?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生活中,工作中,我們見過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這個人群主要是因為原本就患有心臟病或者長期疲勞處於亞健康狀態。

對於年輕人的心源性猝死時常也會出現,但比較少。導致年輕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臟病/爆發型心肌炎等等。

而,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沒有出現過發熱/腹瀉/胸悶/心悸/胸痛等症狀我們不得而知,她有沒有向家長或老師求救過我們也不得而知。

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有一點讓我覺得比較可惜,子啊國內的公共場合,很少能夠看見AED。

就算是某處有AED,能夠正確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數人嚴重缺乏基礎的醫學常識,更加缺乏急救常識。

我們應該學會心肺復甦,學會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則,如果某一天我們自己倒地了,同樣也不會有人來施救,等待我們的將只有死路一條。


最後一支多巴胺


99隨便語:什麼叫“依法辦事”呢?對於這一類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我們不能屁股決定立場,是家長你就支持學生,是老師你就支持學校,正確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規定。

題目中描述內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學生在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

(2)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

99隨便觀點:

第一,學校不等同於家長,承擔的是有限的監護責任。

某些家長有一種思想,認為自己把孩子交到學校,就把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全部交給了學校,一旦孩子在學校裡發生任何事情,學校都應當負責。

以上想法當然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家長可以將監護責任“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一般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承擔的責任,就是依據這種規定。

但,學校對學生的監護權,基於家長的委託,而不是學校本身具有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學校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另據最高院[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

另,這一類案件如果起訴到法院,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案件。

綜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

第三,女學生校內心臟病死亡,屬於哪種事故?

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傷害事故,分為三類:

(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學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亂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

(2)學校意外事故,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等造成的傷害事故。

(3)第三方責任事故,由於學校或學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事故。

很顯然,題目中涉及的是第(2)類事故,即“學校意外事故”。

第四,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有過錯。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女學生在校內意外死亡,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

(1)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規定,誘發女學生心臟病。

(2)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學校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並未注意防範。

(3)女學生髮病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老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女學生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女學生誘發心臟病。

真實案例介紹:

2013年1月,江蘇灌雲高級中學學生仇創,參加所在班級組織的跑步活動時摔倒在地,被送往灌雲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宣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猝死。法院認為,仇創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

結束語:“校鬧”不可取,我們不能盲目認為,孩子在學校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反之,假如學校真的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責任。


99隨便


總體上來看,這是很不合理的,但依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是三水三心的評論。

任何生命都值得尊重,都應該敬畏。所以,對於一個如花生命的凋謝,我倍感痛心。但是,是不是應該在生命離去的時候,不分青紅皂白,隨意尋找一個“苦主”,也就是要找到一個賠錢的單位呢?

毫無疑問,此風不可長!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學校沒有過錯責任,就沒有賠償的義務

要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有過錯,並且,要判斷這個過錯是否與這個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繫。我們可以依據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的第六條明確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請注意,是“因過錯”,如果沒有過錯,又豈能承擔賠償責任呢?

結合這個問題來看,這個女生,是因為“突發心臟病”,這是一種身體疾病,學校豈會有任何過錯呢?

其次,事件發生的地點為教室門口,並不意味著學校一定承擔責任

很多人會說,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校就有責任。我在擔任校長的時候,曾經遇到兩個孩子打鬧,不小心把牙齒摔斷了的事件。一方家長報了警,某人的第一句話就是“在學校發生的事肯定要找學校嘛”。後來,我就這件事與當時某人所在單位的一把手還發生了爭執,當然,他怎麼爭得過我呢?

因並不知道這個女士的年齡,是否是完全、限制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裡引用《侵權責任法》相關的三個條款: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很明顯,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該女生是因自身的身體原因(也就是突發心臟病)去世,那麼,學校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第三,學校有沒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尚需要具體分析

前面都在說學校沒有責任,那是否就意味著學校可以不作為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如果學校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學校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也就意味著要賠償。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2002年教育部頒佈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第八款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但學校並沒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就應該對加重的部分,承擔相應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學生進入學校,突然暈倒,學校卻沒有及時採取急救措施——校醫有資質,設施設備齊全,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如果沒有,就應該立即撥打120。一旦沒有及時發現,及時處理,自然就應該承擔責任。

我在擔任班主任的時候,就有一名學生在學校突發癲癇,但我們立即撥打了120,為醫生的搶救贏得了時間,沒有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但心臟病不一樣,發作很快,極有可能在短短的幾分鐘之內就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在學校還沒來得及反應或者反應了但沒有等到開始急救,後果已經產生。這種情況下,學校也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最後,各級政府要勇於面對矛盾,依法處理“校鬧”。

孩子去世了,做父母的內心悲痛,都應該理解,但不能脫離法治的軌道。最近幾年,“醫鬧”問題,算是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校鬧”的苗頭,已經顯現——只要孩子出了問題,都要找學校,我工作區域不遠的地方,兩撥孩子週末在校外打架,雙方的父母鬧到學校,最後,在協調下,學校竟然賠付醫藥費!你說,這是多麼可笑的事件?

再拿“溺水教育”來說。夏季到了,每年都會有學生因私自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本著對每一個孩子安全成長的考慮,加強“防溺水教育”,有的還通過一些網絡手段,開展教育。結果了,有地方家長,在孩子溺水身亡後,竟然找學校賠錢,說是學校的責任!而某些地方,也開始大包大攬,竟然要求老師做“池塘看管員”,並三令五申“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教師責任”!

這是不是很荒唐呢?

鬧一鬧就有好處,其實質是脫離法治軌道的。針對這件事情,有關部門一定要深入調查,由權威機構出具責任認定書,該承擔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畢竟,生命使用再多的金錢也買不來的;沒有責任,堅決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而採取什麼“人道主義補償”。

當然,對於有喪子之痛的父母,政府應該建立一種救助機制,予以適當的精神安撫,畢竟,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社會發展的“紅利”,而一些遇到特殊變故的家庭,更應受到社會的特殊的關照!


三水三心


從文字描述上看,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按照《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上學的孩子大部分年齡都在8歲以上,故多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對於該條的法律規定,考慮到8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很多已經有了是非觀,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故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到的傷害,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從本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治,學生在學校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這是屬於個人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損害,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及時的搶救孩子,將孩子及時送醫救治,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生突發心臟病的過程中,學校存在著過錯,比如學校老師得知孩子突發心臟病,依然怠於救治孩子,因為沒有及時將孩子送醫救治,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學校存在過錯,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也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60萬元的賠償標的估計是全部責任的數額,對有責任的學校來說,也是個非常不合理的索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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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昨天下大雪,我騎電動車摔倒了,請問大家我應該找誰訛,不對,是賠?我想到了以下幾個單位,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

首先,氣象局,如果不預報下雪,就不會下雪。

第二,交通局,我是在馬路上摔倒的

第三,市政,為什麼不組織人力邊下雪邊清雪?

第四,電動車廠家,畢竟是騎他們生產的電動車摔倒的

第五,輪胎廠,輪胎不夠防滑,應該生產在冰面都不會打滑的嘛

大家幫忙再想想,如果成功賠付一個億,我給大家發紅包!


水龍吟5278437


問題在於學校如果不存在管理上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學校是肯定不會答應這一點要求的。孩子的發生這樣事情,學校同樣是受害者,因為會造成太多不瞭解情況的人議論而帶來的輿論壓力和負面影響。


雖然我們在這裡看到是在學校裡發生的事件,而且在學校門口,但是如果不是教師人為造成,課程設計造成的(比如體育課),或者其他學校管理因素造成的,那麼學校完全沒有這樣理由答應這個要求,最多是出於人道主義給家長一些安慰金。


所以家長沒有任何依據去提出這樣的要求,在平時裡不要把所有的事情的責任都推倒學校身上,很多問題是自身或家庭原因長期造成,而這些需要家庭和學校一起緊密配合好,才能保證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長起來。


當然這個問題到底是否真實,我們還有待求證,只是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要客觀分析,找出責任在哪裡。


思維數學小課堂


你好,我遇到過類似的事件,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2010年10月8日早餐過後,我們學校一高姓初二男生,看到同班幾個同學在操場裡玩,就想跑過去跟他們一起玩,結果就因心臟病倒在了旗臺邊,經搶救無效身亡。我作為學校代表參與了整個事件的及解決過程。當時家長也提出類似的賠償要求。我們認為,家長提這樣的要求從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道理上和法律上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這個孩子有心臟病是事實,學校和醫院都存有他的體檢檔案,而且,他發病的時間是早餐後上課前,當時學校和班級沒有組織任何活動,發病時學校值周教師也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因此,對於他的死亡,學校沒有任何過錯。

但是,家長因為失去了孩子,情緒非常激動,把一切過錯和責任都歸於學校,甚至歸於我們這些根本不認識他孩子的校方人員,還想動手毆打我們。我們非常理解家長的心情,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儘量按照家長的要求辦好孩子的喪事,安頓好家長和其親友。

隨著家長情緒的穩定,賠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家長一口咬定所有過錯責任都在學校,要求學校賠償40萬,而我們則拿出證據證明校方無過錯,不同意賠償那麼多,只答應象徵性地給幾萬元安撫費。為此,家長還給孩子死因進行了司法鑑定。

雖然司法鑑定結果仍然表明孩子是因為心肌肥大而死亡,但家長仍然堅持過錯責任都在學校。由於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問題被提交到了市信訪辦。經信訪辦調解後雙方同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於是,問題被提上了法庭。

經法庭調查,最後認定學校在孩子死亡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但是學校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最後,經法庭調解,學校賠償了家長8萬元,連同前期喪葬費用和家屬的吃住費用,學校一共花了12萬元。考慮到學校沒有專項經費支出,市政府給學校補助了8萬元,其他費用大都在公用經費中報銷了。

在這件事上,家長是值得同情的,但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處理這件事堅持的原則是同情家長,安撫情緒,實事求是,依法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不激化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依靠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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