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中如何從對方證據中尋找抗辯點

訴訟中舉證質證的過程本身就是利用書面的證據來反映之前所發生的客觀情況,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是絕對的,但反映的客觀事實卻是相對的,即不同的證據可能反映出不同的事實,因此證據的收集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因素。

證據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應該最大限度的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多角度的去反駁對方的證據,而如果可以利用對方提交的證據來佐證我方的觀點,或者利用對方證據之間的矛盾來打掉對方的證據體系,則說服力更高,更容易被法院採納。

一、審查證據的形式之間是否有矛盾,這主要審查的是的對方證據的合法性。首要的審查方向為證據的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不能是違法取證,也不能將雙方在調解中形成的自認作為證據使用;其次,是否屬於相關的職權範圍,不同的部門和人員有不同的分工,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形成的資料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再次,審查原件和複印件是否一致,尤其在材料眾多且相似度較高的情況下,如果可以抓住其中一個證據不符合證據形式要求的情況,極有可能推翻對方整個證據體系,取得意想不到的代理效果。

二、審查證據的內容之間是否有矛盾,這主要審查的是的對方證據的關聯性。對該部分尤其應該重點審查爭議或事件剛出現之時所形成的書面材料與之後對方所主張的事實或材料之間的矛盾點,如筆者在承辦一起工傷案件中,對方提交了病歷來主張相關的花費情況,但是根據該住院病歷上所記載的住院時間、當事人病情描述等都與對方所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訴稱的事實不符,後來該案被移送至公安偵查,最終確定為對方當事人下班到家後受傷,為了獲得賠償住院後想到利用交通事故來騙取工傷賠償,補報了交通事故形成事故認定書。因此在進行證據審核時,應該特別重視事件發生之初形成的書面材料,因為只要不是預先圖謀,在事件剛發生時,首要目的是解決問題或者治病救人,並不是想通過日後的訴訟程序獲得額外利益,因此事件或爭議發生之初的材料往往是最接近事實的材料,也是判斷對方訴求是否存在偏差的重要依據。

三、審查證據的時間節點是否有矛盾,這主要審查的是的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這點主要的是針對對方出具的證人證言來講,包括該證據出具之時該主體是否成立、該證據描述事實是否與對方陳述事實向一致等,如在某盈餘分配案件中,對方提交的審計報告的審計時間早於涉案公司的成立時間;在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方提交的居委會的居住證明與其當庭陳述的居住時間存在嚴重不符,這些基本的常識性矛盾都會對法官的自由心證產生重大影響。

綜上,區別於一般的證據抗辯,對於對方證據審查的目的在於找到對方證據的矛盾點,攻破對方的證據鏈,使對方無法自圓其說,降低法院對其信任度,獲得良好的庭審及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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