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珠海:一起跨省訴訟引出13年前“被判決”

核心提示:這是一起看似簡單的債務糾紛,卻因為種種原因,官司從13年前開始,一直從遼寧大連打到廣東珠海,歷經多個法院審理。如今案結了,事難了。

廣東珠海:一起跨省訴訟引出13年前“被判決”

劉和提供的“317號”案卷及未加蓋郵戳的郵寄單。記者 武浩然 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武浩然 報道

“沒想到,法院還是下判了。”收到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珠海中院)終審判決後,年過七旬的李淑芹始終不敢相信,法院竟依據一份存疑的判決,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100萬元判給了別人。

2016年,大連萬寶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萬寶公司)將李淑芹起訴至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簡稱香洲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淑芹對(2003)大民合終字第317號《民事判決書》(簡稱“317號判決”)中劉和所欠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年10月24日,香洲區法院立案後,將相關材料送達給李淑芹,其丈夫劉和翻閱材料時意外發現有“317號判決”的存在。

“自己從未收到萬寶公司的上訴狀、立案通知、開庭通知,更未收到法院判決書,何來生效判決?”劉和回憶稱,“2001年萬寶公司以借款糾紛為由,將自己及女兒劉海豔訴至法院。2002年12月19日,該案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連中院)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簡稱西崗區法院)駁回了萬寶公司的訴請。”

彼時,由於未收到萬寶公司的上訴狀,劉和及女兒均認為以勝訴告終。

記者瞭解到,“317號判決”正是萬寶公司上訴後勝訴的判決。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萬寶公司2016年的起訴書顯示,2001年3月,劉和以開辦公司為名向原告萬寶公司借款100萬元,因催討未果,萬寶公司遂依法提起訴訟。2003年7月24日,大連中院作出“317號判決”後,由於劉和不履行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原告萬寶公司向西崗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萬寶公司還主張,劉和已入戶珠海,在時隔13年後的2016年,原執行法院委託香洲區法院執行。在執行時,萬寶公司查明,李淑芹與劉和於1969年11月22日結婚,劉和借款債務發生於2001年,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訴請要求李淑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該案經香洲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李淑芹向原告萬寶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其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對此,李淑芹提起上訴,2017年9月13日珠海中院下達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該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內容超出了萬寶公司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實體民事權益的範圍,屬於判非所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今年1月29日,香洲區法院重審後作出判決,支持萬寶公司原訴訟請求。李淑芹再次上訴,直至今年8月15日,珠海中院下達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記者注意到,該案在一審中,李淑芹以此案程序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317號判決”未生效、此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等理由進行辯解,但均未得到法庭支持。

三大爭議焦點

據判決書顯示,珠海中院列出了三大焦點,一是“317號判決”是否生效;二是劉和與萬寶公司借款100萬元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三是萬寶公司對李淑芹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針對第一焦點,珠海中院審理認為,“317號判決”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針對上述判決,劉和向大連中院提出再審申請後,該院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此大連中院受理劉和的再審申請,說明該院認可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大連中院至今沒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並作出再審裁定,該民事判決的效力並未被大連中院所否定,該判決亦為生效判決。

對此,劉和方面稱,自2002年12月19日,西崗區法院駁回萬寶公司訴請後,其從未收到法院上訴狀、受理通知書、傳票等相關文書,未參加過庭審,更未收到該判決文書,因此其訴訟權利完全被剝奪。

記者注意到,該案卷宗中沒有“317號判決”《公告》《送達回證》等送達材料,兩份無頁碼的《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上,“內件物品”“重量”“資費”“交寄人簽名”等欄中均為空白,且均未加蓋郵戳。

針對第二焦點,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款,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理由為,生效的“317號判決”已查明並認定劉和借萬寶公司100萬元用於開辦公司的事實成立並且已履行完畢。第二,李淑芹在庭審時曾陳述丈夫劉和下海經商後有時會給家裡一些收入。第三,2013年劉和與李淑芹在珠海購買了一套成交價159萬餘元的房屋。

對此,李淑芹訴訟代理人告訴記者,根據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上述司法解釋,對於金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一方所負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或者能證明夫妻有共負債務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本案所涉及的2001年一次性轉賬1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且無證據證明該100萬元屬於上述“共同”之情形。但二審判決,反而將夫妻2013年共同換置唯一住房(即賣掉1995年的舊房來換置現唯一住房)的行為,牽強解釋為婚姻存續期間一切債務均共同承擔,以此推定上述轉賬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是錯誤的。

針對第三焦點,珠海中院認為,原告萬寶公司自認在2015年查詢到劉和在珠海的房產線索,並在2016年9月19日才查詢到李淑芹與劉和的婚姻登記情況,其於2016年10月24日對李淑芹提起訴訟沒有超過法定二年訴訟時效。

對此,李淑芹表示,該案訴訟時效應當自2001年起算,而不應從2016年原告查詢到自己婚姻登記情況算起。

據悉,2017年11月2日,大連中院以(2017)遼02民監13號受理該案再審申請。2018年1月5日,該院以電話方式作出不予再審決定,並於同日載入卷宗內的《電話追記》結案。

2018年3月30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劉和的抗訴申請。近日,劉和被該院告知終止審查決定。原標題:一起跨省訴訟引出13年前“被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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