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經營者心裡要裝著中小股東

談股論市

近期,股市頗為動盪,投資者面臨著資金與信心的雙重考驗。從深層次的原因來說,有一個不易察覺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經營者的心裡沒有裝著中小股東,沒有樹立股權神聖的意識或理念。

股市是虛擬經濟,上市公司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制度下形成委託代理關係,按道理來說,股東應該是“老闆”,董監高們是“打工仔”。而現實情況卻是,中小投資者既影響不了股東大會投票結果,分紅時還得仰人鼻息。因此,中小投資者普遍對董監高們缺乏信心,在股市下跌的情況下,沒有信心導致股市難以找尋底部。

中小投資者既不能有效參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又不能有效影響分紅決策,只能寄望在二級市場低吸高拋來獲取利益。這導致投資者越來越不關注上市公司的實體經營,形成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兩層皮現象。

大股東雖然持有較大比例股份,但是他們獲利並非主要通過持股分紅,不少是依靠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從關聯交易、併購重組、違規借貸擔保等獲取不法利益。一些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沒有信心,屢屢在二級市場頻繁大額減持。

要讓股市有底、讓投資者對股市有信心,關鍵是要讓董監高、大股東能夠充分得到中小投資者信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監高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所謂忠實義務,就是公司董事等在經營公司業務時,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盡力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董事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說董事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有觀點將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國外稱注意義務),統稱為信義義務或誠信義務。

不僅如此,在公司法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新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還規定“控股股東、實控人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即將誠信義務的主體拓展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

《公司法》對董監高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規定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150條規定,“董監高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前,由於監管執法偏於寬鬆導致失信者可以逃避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由於集體訴訟制度缺失導致民事賠償責任追究不到位。為此,應完善法律法規,包括在《公司法》中正式明確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並明確罰則,同時強化執法力度。讓失信者付出應有代價,才能迫使控股股東、董監高認真履行其誠信義務。

歸根結底,上市公司經營者應牢固樹立敬畏股權的股東主權意識。所謂股東主權就是股東在公司治理中擁有主人翁地位,包括擁有知情權、決策參與權、分紅權、監督權等權利。受託經營者要對投資者心存感恩心態,承人之信、受人之託、納人之財,就必須誠實守信,由此才能建立投資者與經營者共贏的利益共同體。

同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也要尊重中小股東的權利,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權魚肉中小股東,雖然可得逞一時但難得逞一世。即便控股股東從控制權獲取部分收益,而公司經營一團糟,可謂得到小利卻丟了大利。若控股股東能夠營造上市公司各方主體和諧共贏局面,則可從上市公司快速發展中得到更多紅利。

總之,只有控股股東、董監高們真正把中小股東裝在心裡,樹立股權神聖理念,認真履行法律規章規定的誠信義務,那麼它們才是值得信任和託付的主體,市場重融資、輕投資,重圈錢、輕回報的遊戲潛規則將逐漸得到轉變。由此公司經營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才有堅實的制度基礎,市場信心才能得到極大提振。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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