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深觀察丨民富是個稅改革應有之義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2019年我國宏觀政策要強化逆週期調節,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其中,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回顧即將過去的2018年,全年減稅降費規模預計達到1.3萬億元。從2019年1月1日起,我國將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一項重要的減稅措施,減稅紅包將惠及百姓。

财经深观察丨民富是个税改革应有之义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 劉慧

十九大報告提出在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除了經濟和科技實力躍升,還強調充分保障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實現人民生活寬裕,收入差距顯著縮小,基本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人民幸福是發展的根本目的。而通過建立全社會覆蓋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和收入再分配製度,可以起到抑制收入差距、保護低收入和弱勢群體的作用。

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是為中等收入群體減輕負擔,稅制也逐漸向國際接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部長劉昆日前表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我國前所未有的重大稅制改革,也是一項重要的減稅措施。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最大亮點和難點,對完善收入分配製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發居民消費潛力具有重要意義。”

減掉的稅收實實在在進了百姓的腰包

2018年8月3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頒佈。12月22日,國務院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此次個稅改革是在我國加大簡政減稅降費力度的背景下,個稅新政全面實施的大幕將伴著2019年的到來徐徐開啟。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表示,當前國內外的形勢錯綜複雜,經濟運行保持在合理區間,但經濟面臨下行壓力。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進一步激發我國的市場活力,把減稅降費措施切實落到實處”。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多措並舉,通過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專項附加扣除、調整優化稅率結構等,使納稅人的稅負普遍得到降低。從10月1日起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等措施實施後,月工薪收入2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稅負降幅超過50%,有相當多的納稅人因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19年1月1日起專項附加扣除實施後,將在納稅人已享受到普惠性減稅紅利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稅收負擔。“減掉的稅收都實實在在地進了老百姓的腰包,增加居民的實際收入。收入多了,大家的消費意願、消費能力自然就會增強,這對於提振市場信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將會發揮積極作用。”

新的實施條例主要增加了哪些內容?修改目的是什麼?程麗華解釋,首先,明確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的稅收優惠,將判定居民個人的時間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是為了吸引境外人才。其次,完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統一調整為經營所得,是為了支持鼓勵自主創業。新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再次,優化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措施,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優化納稅服務。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彙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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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永道個人所得稅服務合夥人張志剛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表示,新的實施條例更為簡明扼要,提供總體指引。比如備受外籍人士關注的“五年規則”在徵求意見稿中予以保留,而正式公佈的實施條例對這一條款進行了利好無住所個人的修改,將原來的“五年”寬免期間延長了一年,變為“六年”。也就是說,只要之前沒有連續六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無住所個人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納稅年度就不會在中國產生全球納稅義務。如果符合條件,無住所個人將可以在更長的期間享受稅收寬免,無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國納稅,這一稅收寬免的升級有利於吸引和留住境外人才來華工作和創業。無住所個人過往已有累計離境超過90天從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如何與新的“六年規則”銜接,會否有機會按照新規則重新開始計算“六年”期間等等,都有待後續政策文件進行明確。

此次公佈的實施條例明確,取得經營所得而沒有綜合所得的個人,也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通過彙算清繳進行減除。這是對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形式自主創業的個人利好消息,他們也可以與廣大工薪族一樣,在計稅時減除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享受減稅紅利。張志剛表示,該條款僅提及適用於沒有綜合所得的個人。如果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特別是專項附加扣除未能全額從綜合所得減除的,未減除的部分是否有機會從經營所得中減除,值得關注。

條款簡併,更多細則待專門政策文件明確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實施條例的條款從44條減至36條,其中簡化或沒有包括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個人非貨幣性投資、捐贈、償債、贊助等視同轉讓財產條款。與反避稅相關的條款。對年收入超過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稅務機關不得采取定期定額、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款。境外稅額抵免限額計算等部分相關內容。註銷戶籍清稅條款。納稅人識別號、彙算清繳退稅、專項附加扣除部門間信息共享等部分與徵管相關的條款和內容。

張志剛告訴記者,這些條款和內容,有的是此次稅改新增的重要內容(例如反避稅條款),有的涉及情況複雜對納稅人影響較大需要審慎處理(例如視同財產轉讓條款),雖然沒有包括在實施條例中,但預期會有專門的相關政策出臺提供更為詳細的指引和規定。而與扣繳、納稅申報(例如註銷戶籍清稅條款)等徵管相關的條款和內容,將分別整合至專項政策文件中進行明確。這樣的簡併使得實施條例簡明扼要,突出其總體指引性作用。

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暫行辦法對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政策及後續保障措施都分別進行了修改和調整。調整明晰了扣除適用的範圍。暫行辦法明確了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在境外接受的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扣除項目則僅限於境內發生的相關支出。納稅人在徵求意見期間廣泛提出的不少實際問題有所明確。比如對於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只要滿3歲即可適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發生實際相關支出為條件。對子女教育扣除提供了較為寬鬆的適用範圍。

針對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暫行辦法明確了首套住房以住房貸款的認定為準。還針對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置的首套住房的扣除問題進行了明晰,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由購買方進行扣除,也可以分別對各自購買的首套住房按扣除標準的50%進行扣除。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扣除和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項目均增加了相關支出的扣除期限,分別為48個月和240個月,使這兩項扣除更具合理性。

張志剛表示,除大病醫療以外,其他5項扣除項目都是按照標準定額進行的。暫行辦法特意將住房租金的扣除標準進行了調整,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額度,進一步為這部分納稅人減負。大病醫療的年度據實扣除限額從6萬元大幅提高到8萬元,並將納稅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入扣除適用範圍並分別計算扣除限額,這也是此前公眾呼聲很高的建議,最終暫行辦法予以了吸收採納。修改後大病醫療扣除適用的費用支出僅包括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而當年未扣除完的大病醫療支出,仍然不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

納稅人要享受6項專項附加扣除怎麼辦理?國家稅務總局總審計師劉麗堅對此表示,要對條件、報信息、留資料。無論是選擇在扣繳單位發工資時享受扣除,還是選擇在次年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都僅須填寫並報送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即可。填報專扣信息第一次需要填寫完整,便於及時享受,以後月份、年度享受時,就不需要再填了,如果有變化的,把變化點更改一下就行,手續將大大減化。大病醫療支出在年底才能算出一年到底花費了多少醫藥費,所以要在第二年彙算清繳時才能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單位還都必須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責任保護好納稅人的隱私。

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今後還將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程麗華認為,專項附加扣除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安排,具體情況複雜,對稅收徵管乃至整個政府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目前徵管及配套條件下,制定一個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方案困難是比較大的。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隨著各方面配套條件逐步完善,將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大咖談

中長期內個稅調整的可能性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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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建芳 劉博陽

自2019年1月1日起,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國務院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明確新個稅中專項扣除的最終辦法。在整個新個稅法改革中,最受關注的無疑是專項扣除。

專項扣除提高大病醫療支出與房租的扣除額度

對比最終版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大病醫療支出的扣除額由每年1.5萬元-6萬元提高到1.5萬元-8萬元,房租的扣除額由每月800元-1200元提升到800元-1500元。除此之外,更加明確了對於每一項具體的專項扣除的實施期限。如房貸的扣除不能超過20年(240個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從扣除的變化來看,整體的扣除額度沒有太大的變化。考慮到我國大病醫療費用較高,因此,上調了大病醫療支出的扣除,也加大了對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住房租金的扣除。從實際的居住成本來說,各城市之間的差異的確較大,還能感受到租金的增速出現明顯的分化。6類扣除項中的具體扣除額及免徵額後續也會根據客觀情況再進行調整。

工資薪金採取累計預扣預繳,儘可能貼近真實納稅情況,減輕對納稅人的資金佔用,降低了個人辦理彙算清繳的幾率。由於我國稅務信息系統的不斷完善,目前已具備了個人所得稅由分類計徵向綜合計徵逐步轉變的條件。綜合計徵的特點除了增加專項扣除以外,還將納稅各個來源的收入打包,作為統一的稅基徵稅。這樣做的好處是能更加真實地還原納稅人的收入情況,實現更公平的稅收調節作用。考慮到計徵的方便性,目前的計徵方法還是採取源泉課徵、預扣預繳的方法,但在年底會有彙算清繳。工資薪金是大部分納稅人的主要納稅稅基,此部分採取累計預扣預繳,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貼近真實的納稅情況,以減輕對納稅人的資金佔用,降低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的幾率。而對於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採取的是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的方法。

新個稅試行條例中提到,對於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需要在年底進行彙算清繳。因為按照現行的按不同所得來源徵稅的情況,可能會導致所得中主要依靠稿酬的納稅人繳稅過多的情況,因此需要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稅改革未來將更加註重資本性收入調節

新個稅實施條例中將個人資本性收入的定義範圍擴大,意在加大對資本性收入的調節力度。如果將新個稅實施條例和舊個稅實施條例進行對比,發現除了此次變化最大的與工資薪金相關的“小綜合+多扣除”的相關內容,利息股息所得和財產轉讓收入的相關條例進行了修改。

具體條例如下:“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所擁有的債券、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此處較舊個稅的條例表述增加了“等”,對具體範圍保留了細化定義的空間,以防止個人利息收入的以不同形式或者名義進行偷稅、避稅。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此處較舊個稅的條例表述增加了“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並且將“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更為寬泛地表述為“不動產”,拓寬了財產轉讓所得的範圍。這意味著,未來的個稅改革不僅會繼續朝著綜合計徵的方式邁進,還會更注重對資本性收入的調節,減輕社會的貧富分化。

新個稅實施條例中專項扣除相較於徵求意見稿略超預期。此前參考中信證券研究部的測算,根據徵求意見稿實現的個稅減稅將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約4325億元,預估實際釋放居民消費約為2400億元。此次最終版的個稅專項扣除條例可能會釋放的居民消費預計在2400億元基礎上有小幅的提高。據財政部對外公佈的信息,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扣除和免徵額還會靈活調整。不論是考慮到未來的經濟增長壓力,還是我國個稅體制仍處於向成熟階段邁進的情況,預計中長期內個稅調整的可能性仍然較大。

(作者單位:中信證券宏觀團隊)

主 編丨毛晶慧 編 輯丨蔣帥

【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經濟新聞網 http://www.c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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