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外包裝+網絡”方式公示有獎銷售規則是否合法?

“產品外包裝+網絡”方式公示有獎銷售規則是否合法?

2018年8月1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申90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表明,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確山縣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管監督局對其認定從事欺騙性有獎銷售的處罰決定而發生的行政處罰糾紛案,指定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

該案經歷了一審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二審改判、同意再審的峰迴路轉般劇情,其究竟在哪個點上引起了爭議?不同法官又如何定性?

案情回放

好麗友旗下產品好麗友•蘑古力•圖層型裝飾餅乾(榛子巧克力味)外包裝盒上顯著標示:“想象力俱樂部蘑力大禮包微信抽獎活動”、“蘑”力大禮包蘑古力的小夥伴們:想象力俱樂部活動第三季已經開始了!將你的“蘑”力時刻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就有機會獲得一份我們為你精心準備的“蘑”力大禮包!一共有20000份哦!快掃右側二維碼參加活動吧!活動時間: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活動詳情見好麗友蘑古力微信公眾號。

好麗友銷售的產品上未明示中獎概率、兌獎時間、方式等相關事項,屬於隱瞞事實真相。2016年5月,確山縣工商局以欺騙性有獎銷售為由,作出(2016)確工質處字XXX141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好麗友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好麗友不服處罰決定並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好麗友舉辦的涉案“想象力俱樂部蘑力大禮包微信抽獎活動”通過微信這一新型網絡平臺舉行,其相關抽獎事項均已在該平臺予以公示,應當認定為原告盡到了明示的義務,不屬於欺騙性有獎銷售。

二審法院認為,①被上訴人好麗友公司雖然在蘑古力官方微信號上公佈了活動內容及注意事項,但該方式不能直觀地在商品外包裝上顯示,需要消費者藉助電子設備和微信號,通過掃描微信二維碼才能知曉活動的具體情況。該方式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給消費者知曉有獎銷售活動詳情增加了必須的條件。②被上訴人好麗友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需要消費者將對蘑古力想說的、想畫的、想拍的(含有好麗友蘑古力形象、元素)內容以圖片形式轉發至朋友圈後截圖,並在活動期間掃描蘑古力“仙蹤探秘卡”促銷裝上的二維碼,關注蘑古力官方微信服務號,通過點擊頁面下方“活動專區”菜單內的“參加活動”按鈕,將截圖上傳,並填寫真實、完整、有效的個人聯繫方式才能成功參與本次活動。此類銷售活動強制性地擴大了商品的宣傳,對其它同種或同類商品的公平競爭造成了一定損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改判。

好麗友公司以原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二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審裁定,截至本稿完成之日,再審結果未出。

律師觀點

首先,好麗友公司通過法律方式竭力爭取權益的做法非常值得其他食品企業學習和借鑑,畢竟從經濟方面而言,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所花費的律師費和其他支出遠比確山縣工商局的5萬元處罰高得多,何況此類行政訴訟的贏率素來較低。不管出於什麼考慮,好麗友公司的行動都應當獲得肯定。

其次,本案具有很強的研究意義。有獎活動通過“產品外包裝+網絡(微信公眾號、官網等)”的方式才能完整公佈活動參加方法、中獎概率、獎品種類等活動規則和注意事項的做法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得到兩級法院不同的分析和定性,最終又通過高院裁定再審來深化本案的指導價值。

再者,雖然再審結果未出,但筆者更支持二審法院的觀點。其一,為何不能直接在產品外包裝上呈現全部活動細則?好麗友辯稱的“客觀上無法體現”顯然無法讓人信服。好麗友要讓消費者多一道障礙去了解活動細則,更讓人覺得其目的是通過誘騙讓消費者購買。

其二,關於欺騙性有獎銷售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所規定,即好麗友不在產品外包裝上按法律要求完整公佈活動細則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判斷其是否存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衡量標準。好麗友另一層目的是希望將消費者引至網絡平臺,表面是抽獎,實則通過增設消費者參與抽獎的條件提高產品宣傳效果,獲取消費者資料,帶有半欺騙性和半強制性,違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市面上某一款知名杯裝奶茶近期推出的有獎銷售活動是否涉嫌“欺騙性有獎銷售”就更值得商榷。該款奶茶外包裝上僅有“贏千元紅包,活動詳情見二維碼,掃碼頁面/官網”,對獎品種類、中獎概率、數量、中獎名額等內容隻字未提,尤其有趣的是,即便掃碼進入某一個頁面後,也未見到抽獎盤上設有“千元紅包”。

法律知識延伸

什麼是欺騙性有獎銷售?

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欺騙性有獎銷售?

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①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②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③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④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2017年11月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②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如何處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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