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成小法說法·每週一案》第二十四期:私自開走抵押車輛被判返還並賠償損失

案例敘述

車輛反擔保抵押借款後逾期未歸還借款,雙方又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以抵償所欠債務,但在轉讓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方就將“自己”的車輛開走,轉讓方要求返還汽車並賠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法院終審依法駁回原審被告某融金所成都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原審被告返還原審原告譚某所有的車輛,並從譚某的汽車被開走之日起至實際返還車輛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標準賠償損失。

原來原告譚某向他人借款30萬元用於生意來往,並由被告某融金所成都分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同時,原、被告雙方又簽訂《汽車抵押合同》,約定由譚某的汽車提供反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

後來,因譚某未按約償還借款,原、被告雙方又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約定將抵押車輛轉讓給被告公司以抵償譚某所欠債務,10余天後,因譚某未歸還借款,被告公司就派人在譚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案涉車輛開走,之後譚某多次與被告公司協商汽車歸還事宜未果,就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該案中,案涉車輛為譚某所有,被告公司無論是為行使抵押權,還是因為與譚某簽訂有車輛轉讓協議將車輛抵償債務,案涉車輛的交付必須是譚某自願交付或依照法律規定交付,而被告公司在未取得譚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車開走,其行為已侵犯譚某的合法權益,並綜合考慮給譚某造成的損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後,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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