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檢察發出首例訴前檢察建議成功收回一宗國有土地


寧都檢察發出首例訴前檢察建議成功收回一宗國有土地


案情回顧

今年五月,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2014年1月,寧都縣國土資源局以網上拍賣方式出讓寧都縣*******021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人胡某以900餘萬元的最高應價競得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後,胡某以種種理由未按本次拍賣出讓須知規定交清成交價款,也未按《成交確認書》約定與寧都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寧都縣國土資源局雖多次通知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和催繳土地款,但胡某置之不理。但對於胡某的違法行為,寧都縣國土資源局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完結該案。

在瞭解相關情況後,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依法啟動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向寧都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國有土地監管職責,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與掛牌競得人胡某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事宜,並全額收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款及相應違約金,如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足額追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款,應依照相關規定,終止

供地、沒收競買人的保證金,並追究競買人的相應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寧都縣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積極制定方案,依職權向寧都縣人民政府請示,並通過國土局門戶網站、《贛南日報》等渠道公告,同時以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胡某。

經寧都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寧都縣國土局依法依規解除與胡某簽訂的《成交確認書》,收回該宗地,對胡某繳納的競買保證金(50萬元)不予以退還。

該案是寧都縣人民檢察院首例啟動行政公益訴訟保護國有資產案件,對規範土地出讓和國有資產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相關法律規定

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2010年3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所收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競得人反悔,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的;

2、競買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3、競買人、競得人的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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