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縣甘蔗萬家物業人員毆打記者應以“妨礙公務罪”懲罰

閩侯縣甘蔗萬家物業人員毆打記者應以“妨礙公務罪”懲罰

21日福州市閩侯縣公安局通過其公眾號“閩侯公安在線”對外通報:12月20日10時許,福建電視臺的兩名記者到福州市閩侯縣甘蔗萬家廣場開發商福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採訪。當記者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會議室等待時,10餘名物業商管人員衝進會議室內欲搶奪記者手中正在拍攝的攝像機。過程中,物業商管人員對記者進行毆打謾罵,一名記者的頭部、胸部被打,腿部被踢,同時造成攝像機損壞。《央廣網》

閩侯縣甘蔗萬家物業人員毆打記者應以“妨礙公務罪”懲罰

萬家承諾,在萬家買房孩子可以就地上學,有好多業主看到這好消息,都到萬家買房,可是好像被騙了孩子就地上不成 學,投訴無果只好找媒體,記者來採訪萬家不是積極配合,而是採取粗暴手段極力阻撓,竟然毆打記者。打人者為何如此囂張?只有依法嚴懲毆打記者的兇手,才能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與尊嚴不受侵犯,才能維護新聞記者依法依規享有新聞採訪的權利。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不能允許任何人明目張膽阻撓新聞記者採訪報道,阻撓正常的輿論監督。福州市閩侯縣甘蔗萬家廣場開發物業人員等人非法阻礙記者採訪,並對記者實施毆打,觸犯了黨紀國法,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只有嚴肅黨紀國法,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才能依法保障新聞媒體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更好地為黨和人民服務。

這年頭記者捱揍,多了去。但對於行兇打人者的處罰,很少有上升到刑事案件來追究,更別說以妨礙執行公務立案偵查。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去年8月,央視記者採訪大連一化工企業時被打,大連市政府對外發布的處理結果為:拘留5人,罰款3人,訓誡3人,另有一人在逃……還有很多記者被打後,乾脆不了了之,行兇者幾乎沒受到任何處罰。 記者的採訪權是一種公權,它不同於普通民眾的私權。記者是在行使一種公共職能,因而,記者履行職責也是在執行一種“公務”。像“山西警察進京抓女記者”案在宣判時,記者的身份就被法院判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既為國家工作人員,記者的正常採訪行為就應被認定為是在“執行公務”,那麼毆打記者是不是當以妨礙公務罪論處呢?強行搶奪記者的攝像機、錄音筆,其性質是否和搶奪警察手中的槍支,或破壞公共設備一樣?因為從本質上來說,正常的新聞採訪和警察的調查辦案都是在“執行公務”,毆打記者,就是妨礙公務,其罪行和“襲警”並沒有什麼異同。

閩侯縣甘蔗萬家物業人員毆打記者應以“妨礙公務罪”懲罰

法律賦予了記者採訪權,正常的新聞採訪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毆打記者、阻撓採訪,其實也是在公然挑戰法律。一而再、再而三的記者被打事件提醒我們:維護記者合法採訪權,保護公眾知情權,法律不能坐視不管。但採訪報道權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權力”的特徵,在民主機制和法治社會中,新聞媒體代表公眾行使知情權、監督權,對緩解社會衝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記者履行職責也是在執行“公務”,因此,對非法阻撓記者採訪報道,甚至對履行採訪報道職責的記者施暴的行為,應當以“妨礙公務”論處。福州市閩侯縣甘蔗萬家廣場開發商物業人員毆打記者,這是侵害記者採訪權的惡性行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來處理,對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理當嚴懲不貸。

法律常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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