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本质

司法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的深刻启示。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本质就是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组织体系,实际上体现的是以检察业务为中心,而不是以行政管理为中心,其本质是去行政化。

其最主要的方面就体现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34条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只是形式层面的意义。真正的意义是绝大部分案件将由检察官决定,也就是《组织法》第29条规定的: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因为重大办案事项必然是少数,因此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书都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这为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建立了基础。

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本质

这就是说,司法办案责任制就是从检察长独揽检察决定权的一元权力结构,向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部分决定权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变了。这种授权甚至不仅仅是办案意义上,还包括检察事务权。《组织法》第33条就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这种二元权力结构就是司法责任制之于检察机关的本质。

而这种授权方式并不是一案一授权的随机模式,目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普遍以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方式固定和确认,实际上形成检察权运行的二元权力结构的稳定状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对检察官行使权力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放权的力度也在随之提高。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就实行了“抓两大放两小”的原则,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仍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员。

目前已经将放权的范围延伸到不批捕、不起诉领域,对于一般案件的批捕、起诉,包括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均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再审批。

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本质

从实践情况看,放权的效果良好,不起诉适用率在不断提升的同时,复议复核率不升反降,表明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质量也是认可的。但是从地域分布上看,一些案件量大的检察院放权力度更大,一些案件量小的检察院在不起诉的适用率上低于平均水平。

这又引发了深层次的问题,放权或者说是推行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因为检察长管不过来,还是因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事实上,按照三级审批制,检察长也并不亲自管大量的案件,而是逐级授权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履行审批权限,实际上三级审批也是一个放权原则,也不是事事审批、件件审批。

三级审批的本质是逐级审批,行政化审批,案件的决定权不是依托于审查,而且依托于行政级别,也就是用行政化的方式管理司法问题,这背离了司法亲历性的基本原则。

而亲历性是心证的形成机理。司法人员对全案心证的最后形成,是众多个别的心证积累和综合的结果,其间需要经历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显然,司法人员只有亲历诉讼,直接感知证据与事实,精心审查每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自己的判断,心证才能真正形成。

因为对证据与事实的直接感知,能够使事实判定者掌握具体而生动的信息内容,而这些信息内容是形成合理心证最重要的保证。否则,如果司法人员单凭听汇报、阅卷或根据案外因素对案件作出判断,那就不可能形成符合该案实际的准确的心证,司法不公或冤假错案就难以完全避免。

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本质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直觉对心证的形成往往具有重要作用,而直觉只有亲历,包括对被告人、证人近距离观察才能获得。

直觉是人脑的高级机能,具有非逻辑性和非理性,但研究表明,司法人员的判断从来都不是首先在制定法的指导下完成的,而是依据其从社会生活或职业训练中获得的直觉作出的一个基本的案件归类和判断,然后才去发现他认为是比较适当的思维,进而对自己的直觉进行考察和修正。

这就是司法的基本规律,也是司法责任制推行的基本原因,不是检察长管不过来的问题,而是不能以行政化、科层制的方式去管司法办案的问题。

司法办案责任制就是让形成心证者做决定,就像让看病的医生开处方是一个道理,这就是在遵循司法规律,也是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直接体现。

即使是重大案件的检察长决定,也要剔除掉中间的审批环节,让决定者距离案件尽量近一些。这也是目前倡导的检察长带头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

就是让这些不能够放权的案件,也尽量按照亲历性的原则,由检察长亲自办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听汇报审批情况的出现。使检察权二元结构由纵向的科层结构,进一步向分案办理、分案决定的横向结构转变。

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本质

所以司法办案责任制最大的本质就是尊重司法亲历性原则,司法办案责任制成为检察权内部运行的核心机制的确立,就是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进一步强化。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过程也就是检察机关对自身司法属性的理解深化过程。

当然,检察官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此检察权采用的二元结构,是由检察长授权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长可以调整对检察官的授权,可以行使职务收取、转移等权力,统一调配检力资源,但更多的是机制层面、制度层面的管理,体现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从个案审批的微观管理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宏观管理转变,

在基础层面更多的还是要尊重检察官的亲历性,保障检察官权力行使的稳定性。

司法责任制既是点燃检察改革的星星之火,也是滴穿行政化巨石的水滴。司法责任制扛着去行政化的大旗出发,其道路必然是曲折的、渐进的,但其前途也必将是光明的,因为它是司法规律的回归,是检察官天然使命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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