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典型!借款合同約定的多個還款條件,僅滿足部分時能否要求立即還款?

閱讀提示: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未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但約定在滿足某條件時便應還款的現象較為常見,此種情況下借款人僅需在條件成就時還款即可。但本案中,借款合同附加兩個還款條件,是否兩個條件均需成就,出借人方可要求借款人還款?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選》的一篇精選判例作為範例對此問題予以剖析,以資讀者參考借鑑。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分別附加消極條件或者積極條件作為還款責任的兩個任意性條件,只要其中一個成就,債務人即應還款。

案情簡介

一、2015年,三永鑫公司向漢超公司出具35萬元的借據,並約定兩個還款條件:(一)若寬維公司與快達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實際無法成立,三永鑫公司應無條件歸還科技公司借款35萬元。(二)如徐禮軍(快達公司負責人)採用現金方式支付劉德才(三永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居間費用70萬元時,劉德才應在收到該筆款項當日內歸還35萬元給漢超公司。

二、後因消防工程合同未成立,漢超公司向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訴請三永鑫公司返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

三、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借款協議附加三永鑫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兩個任意性條件,只要滿足其中任一條件,三永鑫公司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並非兩個約定條件同時具備,三永鑫公司方承擔還款責任。據此,該院對三永鑫公司還款條件未成就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裁判要點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因此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兩項附加條件,且在任意一項條件成就時時借款人便應還款時,無需在兩項還款條件均成就時,出借人才能請求借款人還款。本案《借據》中約定的“該借款如徐禮軍採用現金方式支付劉德才‘寬維(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居間合同’700000元整時,劉德才應在收到該筆款項的當日內歸還350000元給漢超公司”,與《借據》中關於“寬維公司與快達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實際無法成立,三永鑫公司應無條件歸還漢超公司借款350000元”的約定實為三永鑫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兩個任意性條件,即只要滿足其中任一條件,三永鑫公司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並非兩個約定條件同時具備,三永鑫公司方承擔還款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條款效力的作用,但當事人在合同中附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必須合法;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2、同時,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否則,當事人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未成就。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原告漢超公司與被告三永鑫公司簽訂的《借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恪守。漢超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將借款本金350000元交付三永鑫公司。三永鑫公司作為借款人,應按照《借據》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據》約定的還款條件是否已經成就。漢超公司認為,其已提供證據證明寬維公司與快達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至2015年4月30日止“實際無法成立”,三永鑫公司應按照《借據》約定於2015年4月30日償還借款350000元,現還款期限屆滿,三永鑫公司依法應承擔還款責任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義務。三永鑫公司則主張,《建設工程合同》已實際成立並履行,且徐禮軍未支付《工程居間合同》項下的居間費700000元給劉德才,《借據》約定的還款條件尚未具備。

本院認為,《借據》中約定“若寬維公司與快達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實際無法成立,三永鑫公司應無條件歸還漢超公司借款350000元”,現三永鑫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合同》已實際成立並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三永鑫公司作為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一方負有證明責任,否則應按《借據》約定承擔如期還款的義務。漢超公司庭審中提供《建設工程合同》、《民事調解書》、《法律文書生效通知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情況說明》,初步證明《建設工程合同》未滿足《借據》約定的四個條件,即符合《借據》載明的“消防工程合同實際無法成立”,但三永鑫公司未能完成證明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漢超公司訴求其償還借款350000元並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至於《借據》中約定的“該借款如徐禮軍採用現金方式支付劉德才‘寬維(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居間合同’700000元整時,劉德才應在收到該筆款項的當日內歸還350000元給漢超公司”,該約定與《借據》中關於“寬維公司與快達公司的消防工程合同實際無法成立,三永鑫公司應無條件歸還漢超公司借款350000元”的約定實為三永鑫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兩個任意性條件,即只要滿足其中任一條件,三永鑫公司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並非兩個約定條件同時具備,三永鑫公司方承擔還款責任。三永鑫公司辯稱徐禮軍未支付劉德才佣金700000元,《借據》約定的還款條件未成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雙方未約定利息標準,漢超公司主張自三永鑫公司逾期還款後即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可予准許。

案件來源

廈門漢超科技有限公司與廈門市三永鑫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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