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定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定


在現在市場經濟下存在一種掛靠式現象,就是有些貨主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掛靠人為了滿足車輛運輸經營管理上的需要,降低自己的運營成本,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企業,由該企業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並以該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但是隨著近年來交通事故的頻發,由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問題開始產生越來越多的糾紛,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下面一起案例期望能給運營車主和公司一點啟示。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定

2017年8月,河北保定某地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車輛駛出路外肇事,致駕駛員張某死亡,車輛、車上貨物(石材)及公路設施(行道樹、路面)受損,同時還造成事故地點飯館照明設備線及地面的損壞。經當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實上,李某對掛車擁有所有權,為了方便經營,2016年6月,李某與運輸公司簽訂掛靠協議運輸經營,並根據雙方掛靠協議,李某以運輸公司名義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截至2018年6月。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定

當地法院認為,事故車輛為李某所有,李某因本次事故支付了施救費和拖車費共2.1萬元,並申請法院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鑑定,法院委託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該車輛損失為26萬元,付公估費1.6萬元。李某與運輸公司為掛靠關係,運輸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所以事故發生後,運輸公司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證明同意保險賠款由車輛實際所有人自行處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有限公司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共29.5萬元。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定

有些被掛靠企業疏於對掛靠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及對機動車運行的安全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尤其是司機與行人的生命安全的隱患。望被掛靠企業引以為戒,對掛靠車輛及人員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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