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宣宗宣德年間,曹鼐依照當時的歲貢制度,被任命為國子監學正。但他並沒有赴任,被改任為泰和縣負責緝捕和監獄等事的典史。
有一回,因為追捕盜匪,曹鼐在驛亭偶然捕獲一貌美女賊。當時夜色已晚,且距縣府的路途又遠,曹鼐無法將女賊及時押回縣衙,只得與女賊同宿在荒野上的一座破廟裡。
女賊為求脫身,屢以色相誘惑曹鼐,甚至有意以身相許,曹鼐心想:“純潔的處女難道可以輕易地侵犯嗎?”於是取一小張紙條,寫下“曹鼐不可”四字燒掉。整個夜裡,他內心清靜,不動絲毫邪念。隔天早晨,曹鼐立即找到女子家人來將她領回。
明宣宗宣德八年(1433年),曹鼐參加殿試對策,忽然感覺眼前飄過一張紙條,上面寫有“曹鼐不可”四個字,隨即文思沛然湧出,結果曹鼐在那場考試裡中了狀元。
曹鼐面對美色,能自警自律,保住了自己的名節,用古人的話說,就是能夠“慎獨”。後來,人們就用“曹鼐不可”來形容獨自一人無人監督時,也能謹慎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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