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羽凡涉毒被抓牽出與網貸昔日情愫 網貸與明星“互坑

互金與娛樂圈,近年來成為了關係密切的群體。不少網貸平臺通過藉助明星代言的方式,在增加自身品牌效應的同時,也讓代言明星們收穫頗豐。然而這一看似“雙贏”的合作方式,卻也存在隱患,其中任何一方出現負面消息,也將使另一方受到拖累。

11月28日,“羽泉”組合成員之一的陳羽凡吸毒被抓的消息在各大社交媒體平臺引爆,而早在2015年12月份,借貸寶就已正式簽約羽泉為代言人。

昨日,借貸寶相關負責人向《證券日報》記者證實,“借貸寶與羽泉組合的代言合約已於2016年11月份到期,雙方法律關係已告終止。”

從“互助”到“互坑”

1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微博發佈消息稱,根據群眾舉報,在本市某小區抓獲2名涉毒違法人員陳某(男,43歲,歌手)和何某某(女,25歲,無業),現場起獲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經尿檢,陳某呈冰毒類和大麻類陽性,何某某呈大麻類陽性。目前,陳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何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

隨後,陳羽凡涉毒一事引爆網絡。

事實上,明星與網貸平臺之間,有著很多密切的聯繫——不少網貸平臺與明星通過代言的方式,互相增加品牌效應。比如此次涉毒的陳羽凡,曾代言借貸寶。

而這樣的代言也存在風險,即如果明星出現負面,相關平臺聲譽也受到牽連

昨日,借貸寶相關負責人向《證券日報》記者證實,“借貸寶與羽泉組合的代言合約已於2016年11月到期,雙方法律關係已告終止。”據瞭解,2015年12月份,借貸寶正式簽約羽泉為代言人,在簽約時,借貸寶曾表示羽泉組合各自鮮明、對立、有代表性的理財性格特點,也與借貸寶本身打造的“熟人借貸”模式完美契合。

此外,借貸寶攜手羽泉拍攝的電視廣告,也曾在各大媒體和視頻網站推廣,地鐵、公交等公共場所時常能看見羽泉代言的借貸寶廣告。

類似的例子還很多。這其中即有代言明顯出現負面的,也有因平臺負面而拖累明星的。

在東虹橋金融逾期之時,黃曉明曾被投資者喊話還錢。2016年4月份,互聯網金融平臺東虹橋金融出現逾期,當時東虹橋金融的投資人維權無門,微博上一度出現“召喚黃曉明”來還錢的話題,眾多投資人紛紛跑到黃曉明微博下訴苦。當時,黃曉明工作室緊急聲明稱,黃曉明一直致力於大學生創業,與東虹橋金融的代言合作主要是在推廣其“貸你圓夢”項目,除此項目之外,二者之間無任何投資或合夥關係。

據不完全統計顯示,與明星合作的網貸平臺還有很多。例如,PPmoney與張豐毅有所合作、玖富與胡軍有合作、人人貸與張涵予合作等等。

然而,明星代言並不能和平臺安全畫上等號。

在經歷了中晉資產、金鹿財行、鑫琦資產等多家P2P平臺請明星、經濟學家代言、站臺並相繼出現問題之後,明星效應已經在逐步失去“光環”。

誰該為投資者買單?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找明星最為關鍵的一點是可以提升企業形象,變相給投資人帶來一種安全、可靠的形象,而這點對於不少“小白”投資人來說,效果非常明顯。

一方面,明星為P2P代言或者站臺,消息會得到迅速傳播,能夠迅速為平臺打開知名度;另一方面,明星的粉絲能夠轉化成為所代言平臺的潛在用戶。

但是,明星代言能為平臺帶來益處的同時也存在著弊端。首當其衝的便是明星高昂的代言費用,無疑會增長平臺的運營成本。此外,明星一旦出現負面新聞也會對平臺自身造成衝擊。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依據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明星與平臺和合夥欺詐投資人的,將涉嫌詐騙罪。

她強調稱,就自身辦理案件當中,僅爆雷平臺法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的責任追究已經給司法系統帶來巨大壓力,相較而言,對平臺爆雷後明星追責的案件相對較少。

“對於明星而言,代言網貸平臺僅是其代言的產品之一,投資者因為明星效應,選擇該平臺,在這樣的運作模式之下,投資者更像是扮演了消費者的角色。首先,需明確,明星不一定就具備豐富的財經知識,足量的知識儲備去識別平臺好壞;其次‘盲目消費’是一種錯誤的行為,應當果斷改正,避免再次上當受騙;最後,如果遇到類似詐騙等事情,請不要放棄投訴,一定要學會拿好手中的證據,去揭露廣告中的騙局,避免自己與他人受到侵犯,用法律來捍衛合法權益。”肖颯最後表示。

然而不可否認,明顯與企業的合作,最好的結果是互相成就彼此,藝人賺到代言費,企業通過藝人帶來客戶和流量,但選擇到合適的另一方並不容易,可以看到的是,在網貸平臺與明星之間的這場“戀愛”中,互相成就的很多,讓對方“踩雷”的亦不在少數。

陳羽凡涉毒被抓牽出與網貸昔日情愫 網貸與明星“互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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