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平輿交警曝光12起交通事故案例

2018年12月06日10時30分許,程某豪駕駛豫QE28**重型自卸貨車,沿平輿射橋至陽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張老任村委路口加油站一十字交叉路口路段時,與由西向東行駛楊**印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相撞,致使楊某印受傷,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和集體研究:程某豪駕車時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楊某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當事人程某豪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當事人程某豪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楊某印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當事人楊某印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8年12月07日16時40分許,李某芝駕駛三輪電動車,沿平輿縣清河南路由西北向東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文雅小區北200米路段時,撞著停在公路西側韓某飛的豫QPP3**2小型轎車,致使李某芝受傷,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集體研究:李某芝駕車時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韓某飛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妨礙到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當事人李某芝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二)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之規定,當事人李某芝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韓某飛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當事人韓某飛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8年12月09日16時許,徐某偉駕駛豫Q32**學 小型轎車,沿平輿縣解放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愛家生活廣場門口路段時,撞著由北向南過公路時的行人閆某蘭,致使閆某蘭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現場勘查,現場圖,監控錄像,照片及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等和集體研究:徐某偉駕車時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發生交通事故後變動現場,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閆某蘭橫過道路沒有走過街設施,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當事人徐某偉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當事人徐某偉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閆某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當事人閆某蘭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8年11月16日22時許,殷某站醉酒後駕駛兩輪電動車,沿平輿縣洪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澤英學校南門路段時,將在公路南側由西向東行走的行人陳某良撞倒,致使陳某良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皖中和司鑑【2018】交鑑字第306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集體研究:殷某站駕車時沒有實行右側通行和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當事人殷某站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某良無責任。

2018年12月01日21時10分許,韋某醉酒後駕駛兩輪電動車,沿平輿縣文化路逆行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戴爾電腦門口東路段時,與對方向行駛張某康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相撞,致使韋某、張某康受傷,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河南瑞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第2018YC2013、2014號檢驗報告、集體研究:韋某醉酒後駕車時沒有實行右側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當事人韋某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康無責任。

2018年11月15日14時30分許,韓某中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承載著韓某清,沿S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平輿縣射橋鎮陶臺鋪橋北頭路段駕車時,與由西向東楊某梅駕駛三輪電動車過公路時發生相撞,致使楊某梅受傷,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韓某中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逃逸。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證人證言、監控錄像、集體研究:韓某中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後變動現場和肇事後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韓某中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楊某梅無責任。乘坐人韓某清無責任。

2018年12月1日13時許,駱某紅駕駛豫QW66**小型轎車,沿平輿縣解放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老交通局家屬院對面路段時,與曹某臣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相撞,致使曹某臣受傷,兩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集體研究:駱某紅駕車駕車時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當事人駱某紅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建議當事人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曹某臣無責任。

2018年11月16日14時30分許,賀某良駕駛豫QYB5**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健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健康路與德馨路十字路口路段時,與德馨路由南向北行駛張某超駕駛承載著郭某看、張某平的無號牌農用三輪汽車發生相撞,造成張某超、郭某看、張某平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和集體研究:賀某良駕車時沒有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當事人賀某良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超無責任。乘坐人郭某看、張某平無責。

2018年11月19日10時30分許,王某勤駕駛豫Q8P8**小型轎車,沿S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平輿縣玉皇廟鄉學佃路段左轉彎時,與對方向行駛位來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相碰,致使位某成受傷,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調查報告、集體研究:王某勤駕車時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轉彎時沒有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當事人王某勤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位某成無責任。

2018年11月12日17時50分許,宋某喜駕駛冀A966**小型麵包車,沿平輿縣清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與文化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與對方向行駛魏某利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左轉彎時發生相撞,致使魏某利受傷,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集體研究:宋某喜駕車時沒有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魏某利駕車時沒有實行分道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018年11月11日13時30分許,付某袁駕駛豫Q9Q6**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泰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與草河南路交叉路口路段駕車時,與麻某明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相撞,致使麻某明受傷,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現場勘查,現場圖,照片及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等和集體研究:付某袁駕車時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沒有確保安全車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當事人付某袁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麻某明無責任。

2018年11月03日10時20分許,嚴某駕駛豫QPF6**小型轎車,沿平輿縣清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會計核算中心門口路段駕車掉頭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秦某華駕駛的粵SQT0**小型轎車發生相撞,後粵SQT0**小型轎車又撞著路中間的護欄,兩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和護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調查取證、集體研究:嚴某駕車調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秦某華駕車時沒有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當事人嚴某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二)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秦某華駕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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