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女子遭車禍致殘,法律援助成功索賠

石泉女子遭车祸致残,法律援助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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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石泉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人員幫助下,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審理終結,當受傷女子張某拿到賠償時,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廖應明充滿了感激。

糾紛緣起2017年8月,當日張某帶著次子張某杭搭乘丈夫張某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縣城向熨斗鎮方向行駛,當行至喜河鎮洞溝村三組採石場路段時,與同向邱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俊、張某、張某杭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嚴重。

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俊在本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邱某負次要責任,張某及張某杭無責任。此後張某一家人在醫院進行了救治,經鑑定張某為十級傷殘,其子張某杭經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張某出院後,多次向邱某提出索賠要求,但雙方因賠償項目、數額及相關依據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向石泉縣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因張某及其次子屬婦女兒童,司法局審核後,指派148法律服務所廖應明為張某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人員幫助下,張某於2018年5月將邱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相關賠償金。庭審過程中,二被告在賠償數額上提出異議。認為三期鑑定標準過高,應對實際傷情為準,同時認為原告提出按城鎮戶籍計算殘疾賠償金證據不足,另外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法律援助人員對被告提出問題進行辯駁並指出,張某鑑定為中立權威機構作出,且標準有對應法律法規予以支持,應當予以認定。張某主張殘疾賠償金標準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因張某自2013年起就在石泉縣某集鎮社區居住生活,且從事個體工商經營,主要收入來源地也非農村,故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因張某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該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最終,法院支持了法律援助人員辯護意見。2018年9月底,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邱某、某保險公司對張某及其子張某杭進行了賠償,並支付了賠償金。(來源:石泉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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