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濫伐林木獲刑不僅緣於“不懂法”

村民濫伐林木獲刑不僅緣於“不懂法”

(村民濫伐林木現場)

4月17日,什邡市鎣華鎮石門村7組村民羅軍(化名)與往常一樣,在自家責任山上栽種柳杉樹苗。他所種的樹苗,是為了補償他此前濫伐的林木,這也是執行法院的判決。在村裡,還有10個村民與羅軍一樣,都因為濫伐林木構成數量巨大,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緩期執行,並處罰金。(4月18日《華西都市報》)

對於石門村的11名村民來說,因濫伐林木獲刑無疑是“不懂法”的後果。他們原以為,所伐林木屬於自己的責任山範圍,且在事前也向林業部門遞交了採伐申請。但殊不知,一來責任山林木並非就可以濫伐;二來由於相關地段“坡度超過35度”,砍伐樹木將導致水土流失,故未核准。因而,他們未批先伐的行為,確實屬於“濫伐林木”。

顯然,法院的判決屬於“從輕或減輕處罰”:按照《刑法修正案(九)》頒佈的量刑標準,羅軍等11名村民砍伐林木面積分別為4.09畝至12.14畝不等,屬“數量巨大”,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考慮到他們“是主動投案,屬於自首行為”,且“願意補種補栽,認罪悔罪態度好”,故而據此作出了緩刑判決。

村民濫伐林木獲刑不僅緣於“不懂法”

應該說,上述村民既然知道事先遞交採伐申請,證明他們也懂得林木不可“濫伐”。但他們卻不知道:未批先伐且數量達到立案標準,既構成“濫伐林木罪”。而從他們事後追悔莫及的態度以及積極補種的贖罪表現來看,上述村民濫伐林木並非帶有“主觀故意”,而更像是“不懂法”,或者說“失足”於對法律的“一知半解”。

正因如此,石門村的村幹部也直言“痛心”,表示“今後確實應該高度重視,要砍樹必須等拿到採伐許可證後,有計劃地採伐”。而當地法院通過判案,也意識到上述村民由於“生活在山區,很多時候是因為不懂法而犯罪”,因而呼籲“普法教育必須下村下組”。

不過,透過本案,上述村民之所以濫伐林木,除了“法盲”的因素,不能不說與他們的家庭貧困有關。就以村民羅軍為例,一家四口,兒子是盲人,老婆及女兒為“弱視”。而其餘村民,要麼高齡,要麼殘疾,每一家都有“實實在在的困難”。用他們的話說,平素裡“全靠這片山林吃飯”。

村民濫伐林木獲刑不僅緣於“不懂法”

也就是說,上述村民此番獲刑後,相信會由此“警鐘長鳴”,今後將不再濫伐林木。但對這些村民而言,生活還得繼續。當他們不再靠”砍樹“為生,又該以什麼樣的收入來源去“養家餬口”?答案顯然應該是,在以法律手段震懾濫伐林木行為的同時,下大力氣引導村民開闢新的致富路徑,才是治本之策。

其實,石門村並非“窮山惡水”,而只是“不識廬山真面目”罷了。其一,據記者調查,當地有種黃連的傳統,且“今年行情還不錯,一公斤可以賣到110至120元”;其二,近年來,當地興起鄉村旅遊熱,每到夏天,即有大量城市遊客來此踏青。顯然,相比於濫伐林木這類“短視”做法,因地制宜種植藥材及發展鄉村旅遊,才稱得上是可持續性的“靠山吃山”。

當然,種植黃連也好,發展鄉村旅遊也好,都需要當地相關部門的鼎力支持。譬如,聘請技術員下鄉,向村民傳授黃連種植技術,並予以適當的資金扶持,幫助他們儘快致富。同時,石門村山勢陡峭,道路狹窄,需要相關部門助力,以擴寬道路,才能吸引遊客進村。相信如此一來,踏上了致富路的村民,一定會以加倍的熱情,去守護家鄉的青山綠水,而濫伐林木的現象,將不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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