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改革一二三

「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改革一二三

吉林检察辉煌40年

检察改革一二三

策划:吱声君

「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改革一二三

恢复重建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先后进行了三轮检察改革。

第一轮检察改革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规定在三年内要实现六项改革目标。

吉林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第一轮检察改革。具体做法为:一是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二是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三是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四是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五是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六是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改革一二三

在全国第一次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为完成检察改革的六项目标,索维东检察长带领吉林检察机关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改革与创新得关系,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了一个时期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任务和实施步骤,顺利的完成了第一次检察改革的艰巨任务。

第二轮检察改革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按照此次检察改革的主要内容,吉林检察机关在索维东检察长的带领下开启了第二轮检察改革。一是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二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三是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五是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六是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按照规定的措施经过三年的努力顺利地完成了检察改革任务。

第三轮检察改革

2015年,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后,吉林省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首批七个试点省份之一。在杨克勤检察长的带领下,吉林省检察院党组,紧紧抓住历史机遇,遵循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规律,将改革步骤分为自发先试、扩大试点、全面推开和持续深化“四步走”,采取以上率下、三级联动、压茬推进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了一座“改革大厦”。

「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改革一二三

最终形成了“四位一体”改革即员额制、大部制、责任制、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则称之为吉林特色,尤其是大部制改革把原来34个业务处室整合为“九部一委”,该做法不仅被中央编办肯定推广,还纳入了中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吉林特色的检察改革模式,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贡献了吉林智慧和吉林方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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