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區法院對被告人徐森林等18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景德鎮法院網訊 12月29日上午,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對徐森林等18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徐森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包庇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並處罰金11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以被告人徐森林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侯國歡、許志群、吳志剛、湯振、石光華、段敏、肖彬、鄧華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李順青、許超、張和才、江劍、高文昌、蘇周泉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景德鎮市昌江區三河村及周邊、浮樑縣洪源鎮區域內,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妨害作證、窩藏、包庇、容留組織成員吸毒、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涉及犯罪事實36起,攫取了鉅額非法經濟利益,在一定區域內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法院認為,以徐森林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組織,以所經營的豪門大酒店為據點,籠絡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多次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三河村一帶稱霸,形成重大影響,該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徐森林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對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綜合考慮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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