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男子求愛不成,當著女子面跳水身亡,法院判女子有責,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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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求爱不成,当着女子面跳水身亡,法院判女子有责,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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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愛情”,陝西安康石泉一名30歲男子當著心上人的面跳下了漢江。事發後,死者家屬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0餘萬元。

「以案释法」男子求爱不成,当着女子面跳水身亡,法院判女子有责,为啥?

跟女孩及其男友發生爭執

男子威脅要跳江自殺

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縣城濱江大道一家足浴會所與小青相識,隨後兩人時常聯繫。2018年春節,小王邀請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親還給了小青一個300元的紅包。

面對小王的瘋狂追求,小青覺得小王並不適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執的小王認為小青或許是因為羞澀不願和自己交往,就時常在小青經過的路上跟蹤她,這讓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今年3月,小青戀愛了。4月18日,小青與男朋友小張乘坐2路公交車回縣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該輛公交車。當車行駛至濱江大道漢江一橋時,小青和小張下車,小王便跟著下車。三人在河堤護欄邊相遇,小青與小王發生爭執。

小王非常氣惱,將二人攔住不讓走,並衝上前抓住小張的衣領,讓他說清楚和小青是什麼關係。小青告訴小王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臉,小青便用手中的礦泉水瓶擊打小王頭部。小張攔住小王,不讓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機又踢了小王一腳。

小王氣急敗壞,威脅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說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縱身躍下河堤,警察趕到後,找到小王時其已經身亡。經法醫現場勘驗,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石泉縣公安局對小青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

調解分歧較大

法院判女方承擔部分責任

今年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縣法院起訴,要求小青和小張賠償其各項損失80餘萬元。案件受理後,法院審理得知小青家在農村,家境貧寒。為化解雙方的糾紛,審判人員多次組織雙方在政府綜治辦、村委會配合下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意見。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王跳河身亡,雖然事發時與小青發生爭執,但其生命和安全並未遭到威脅、損害,小青對小王的辱罵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小王的死亡。從公安機關調查的材料及所公佈的視頻資料顯示,小王在與小青爭執中,從站在河堤路面到翻越護欄跳下河堤僅一秒鐘的時間,時間之短為常人所料不及,自殺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事發時小青對小王的辱罵、毆打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過錯。小青對小王的辱罵、刺激性言語,也是導致小王自殺的一個誘因,其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原告(小王父母)要求被告(小青)賠償相應損失的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

綜合本案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張在本案中並無過錯責任,原告要求小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近日,最終判決小青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0281.90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這起因男女之情引發的案件最終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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