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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優化調整了稅率結構,提高了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並相應健全了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

為保障新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實施,國務院對1994年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在計算經營所得時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明確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可以依法扣除;優化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相關的納稅服務,明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彙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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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佈 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於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餘額中補釦。補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二條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並在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彙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第三十二條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軍隊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修訂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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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修訂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實施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優化調整了稅率結構,提高了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並相應健全了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修訂實施條例是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制度保障。修訂的總體思路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內容,相應修改現行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完善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所需制度保障;細化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界限、增強可操作性,便於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更好地貫徹執行。

實施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明確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的稅收優惠。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判定居民個人的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現行實施條例為五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統一調整為經營所得。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明確相關事項的政策界限。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徵收中一些重要事項的政策界限,包括個人所得稅法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等。

為保障新個人所得稅法設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順利落地,實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為保障新個人所得稅法設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順利落地,實施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規定:

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彙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是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施行後,現行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是否繼續執行?

新個人所得稅法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為確保新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平穩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與新個人所得稅法相銜接,經報國務院批准,繼續保留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並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關於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讀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教授 孫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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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新實施條例)已由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並公佈,這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四次修訂,距離上一次修訂已相隔七年之久。仔細閱讀新實施條例不難發現以下特點:

01

條文進一步簡明易懂

現行實施條例以及之前公佈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都有48條,而新實施條例只有36條,從篇幅看減少了四分之一,但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或變動的內容都涉及到了,所有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所需規範也都涉及到了。且新實施條例文字通俗易懂,簡潔而不失嚴謹。

02

體現了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銜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認定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居住滿183天,這一重大調整影響面較大。為了體現進一步擴大開放的國家戰略,新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既維護了國家權益,又可以打消境外人士來中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顧慮,有助於吸引境外各方面的人才。

03

明確了對新個人所得稅法的細化規定和操作規範

新實施條例對新個人所得稅法新增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細化,例如:

——對經營所得的概念不再侷限於個體工商戶,增加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等;

——對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其他扣除進行了明確,即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關於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的規定增加了彙算清繳的內容,明確了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彙算清繳的四種情形。

04

維護納稅人權益

強化稅務部門的服務

以往的稅法較多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較少體現納稅人的權益,新個人所得稅法和新實施條例除以“納稅人”的概念取代“納稅義務人”外,還在維護納稅人權益方面進一步強化。如新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彙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這使得稅法不再是冷冰冰的了,而是富有人情味的規定。

個稅改革邁出

稅收治理能力現代化堅實一步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許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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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從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到國務院頒佈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標誌著意義深遠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取得階段性重大成果,也標誌著我國稅收治理能力現代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此輪個稅改革在推進國家稅收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的積極作用和樣本意義,不僅體現在改革成效上,還體現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三個重要目標維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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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充分體現了

“以人民為中心”

現代稅收治理理念

在涉及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重大問題上,實施條例一改過去那種稅務機關“居高臨下”、你繳我收、你漏我罰等簡單、粗暴的稅收規制,取而代之的是“民本”觀念與法治理念,即不論是在申報個人收入、申請專項附加扣除、提供涉稅憑證,還是在辦理退稅補稅和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始終堅持以納稅人為本,充分相信納稅人誠信、尊重納稅人意願、保障納稅人權利。新條例、新理念、新規制無不讓人如沐春風、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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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此輪個稅改革以有效降低納稅人負擔、謀求稅收公平為主要目標,較大幅度提高了個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調低了中低收入階層適用稅率,尤其是新增了減稅“含金量”非常高的教育、醫療、養老等六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這些改革舉措不僅切實降低了納稅人尤其是普通工薪階層的個稅負擔,調節了收入分配,而且有利於減輕民生壓力,提升民眾消費能力,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

稅收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

此輪個稅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的意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數易其稿。在民主立法、公開立法基礎上產生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從總體上看,接軌國際慣例,符合中國國情、科學合理可行。尤其令人稱道的是,實施條例在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稅款扣繳方法、彙算清繳程序、退稅辦理手續等方面,也都按照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原則,給予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最大便利。在我們這樣一個自然人納稅人數量龐大的發展中大國,這項經驗是寶貴的,也是值得今後稅收立法工作借鑑的。

從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看個稅改革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劉怡

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新實施條例)是1994年公佈以來的第四次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實施條例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新實施條例的以下修訂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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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了對境外人才稅收優惠的力度

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新實施條例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更為清晰、規範的表述。在判定居民納稅人身份和納稅義務時,一年內居住的時間標準是183天,而中斷計算的離境標準是30天。為加大吸引境外人才的力度,新實施條例第四條將境外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的免稅標準,由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滿五年修訂為不滿六年,標準更為寬鬆,有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優秀人才、科研專家來華長期、穩定工作。此外,為方便執行,規定納稅人只需“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不是現行實施條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即可享受稅收優惠,充分釋放了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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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了經營所得家庭生計必要支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減除的適用規定,有利於激勵個人創業和自主經營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新實施條例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表述變更為“經營所得”,符合綜合稅制的改革方向,也將標準明確放寬為“個人”而非僅限於“個體工商戶”。將“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的表述修改為“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也有助於激勵個人創業和自主經營。將“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納入了經營所得,即將個人所得稅中原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兩個項目進行了合併,統合為“經營所得”。

新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個人創業和自主經營的稅收鼓勵,應時應勢,是一項惠及大眾的好政策。

三、明確了綜合所得

申報納稅的相關規定

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勞動性所得徵稅制度的革命性變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新實施條例修訂的一個重點內容在於向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邁進。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均為對綜合所得申報和彙算清繳相關問題的明確和闡釋。新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其他綜合所得專項附加扣除的落實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細化了需要納入綜合申報的情形範圍,更為綜合和全面,在調節收入分配上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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