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2018年12月19日下午,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在雲南警官學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刀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雲南警官學院多名師生旁聽了案件的審理,千餘人的大禮堂座無虛席。


「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案件回顧:拒絕配合民警執法,拿出破壞鉗砸傷執勤協警。

2018年4月7日18時30分許,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金星派出所民警與協警在昆明市盤龍區北京路某治安崗亭檢查點對過往的電動車進行盤查,被告人刀某某途徑該檢查點時被攔下檢查。

經檢查,因刀某某沒有攜帶電動車發票及身份證件,於是民警要求其將電動自行車騎到治安崗亭前進行處理。在此過程中,協警通過盤查終端機進行人臉識別盤查時發現刀某某具有吸毒前科,於是要求對刀某某進行尿檢檢查。

刀某某拒絕配合並與派出所民警及協警發生糾纏,在糾纏中刀某某順手拿起安裝物聯網工具的一把破壞鉗砸向協警,致一名協警左手手臂及左手小拇指被砸傷。經鑑定,為輕微傷。隨後,刀某某在現場被民警控制抓獲。


審理現場:刀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刀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認定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符,遂當庭宣判被告人刀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並判處被告人刀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扣押的作案工具破壞鉗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交流互動增長法律知識。

審理結束後,主審法官與在場師生進行了熱烈的交流與互動。同學們爭先恐後地提問,主審法官以深厚的法學功底、豐富的案例積累,理論聯繫實踐,生動地回答了同學們的提問,贏得了全場陣陣掌聲。


「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通過旁聽庭審,在場的同學們表示,作為一名警校學生,更應該樹立“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處警現場請絕對服從警察”的意識,警察盤查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利和職責,予以配合是公民的義務。


「陽光司法」把庭審“搬”進課堂,拒絕盤查砸傷協警,被判9個月



法官寄語:配合執法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反,如果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如下行為的將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上述行為的,則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將按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刀某某在民警盤查時,應無條件服從警察的執法和指令,但被告人刀某某拒絕配合民警執法,甚至拿出破壞鉗砸傷執勤協警,致協警輕微傷,其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嚴重侵犯了執法機關的權威,干擾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應予嚴懲。


在增長法律知識的同時

也請大家和我們一樣遵紀守法

積極配合民警盤查

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