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解釋中的“明顯”一詞

多年以前,在我的孩提時代,我就聽倦了“明顯”這個詞。我的母親經常為了堅持自己的觀點,總會說道,“明顯是這樣”、“明顯有問題”。坦白地講,我是茫然的;或許因了我少不更事的年紀罷——但我的父親,我的姐姐也是茫然的。高中時代,當我在糾結選文還是選理科的時候,母球一口咬定道,“選理科,理科明顯好找工作”。無奈之下,我選擇了理科。多年之後,當我思慮此事時,誠然感悟,理科貌似的確更好找工作;然而,母親平日裡的“明顯是這樣”的辯駁,卻總是錯的,如今想起,實難苟同。想來母親只是初中畢業,文思淺薄,為著自我的意志強詞奪理,並不算什麼;況且居家吵鬧,司空見慣,大抵如此罷了。

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解釋中的“明顯”一詞

然而,“明顯”這詞,居然在我國《刑法》當中堂而皇之地出現了。我國《刑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二十條明文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解釋中的“明顯”一詞

夜已深涼。北國的冬天雖或由暖氣,但總因這樣或那樣的緣由供熱不足,物業在推脫,業主在等待;更何況,大寂靜的寒夜裡,看到這樣含混不清的條文,不禁煞然慘白。明顯,到底有多明、有多顯才算作明顯?不得而知。

假使有個事件,受害人的某個防衛動作,一不留神將對方無傷致死,碰到正義的法官尚可釋辯,碰到裝了近視的法官或有認為防衛過當,入獄三年。是非曲直,大抵僅憑了孤注一擲。然而,“明顯”一詞,並非明確的詞語;如果我們分析《刑法》的條文,即可明確這裡的“明顯”是一副詞,表程度,什麼時候才算超過或不超過,大或可能有標準的——只是這條文上卻顯然沒有。這便是問題的關鍵了。

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解釋中的“明顯”一詞

隨著網媒的發展,眾人極容易獲得真情;以往的執法情形不得而知,然而近來的幾起案件卻顯而易見地暴露出這個問題。當有些防衛,很多民眾設身處地以為自己會做同樣的防衛動作時,有法官卻認為“明顯超過必要動作”云云,不可知耳。“換作法官本人,受到傷害該將如何?”這是一個嚴肅問題,近來的流行答案,或許是“站著別動,讓他打。”

在辭海中,明顯釋義為“清楚地顯露出來,容易讓人看出或感覺到”,但是,人非聖賢,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感覺到”,也並不是每一個都能感覺到是“這樣的”。也許大家的感覺已然遲鈍了罷。

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解釋中的“明顯”一詞

既然這一條文且有“必要”二字,那麼完全可以認為,只要行為之“有必要”,就無可爭議地是正當的,適合的——只是這裡的必要仍然存在著爭議。願那些代表人民立法、執法的代表們能用心起來,去爭論每一處疑點,去設身處地為民眾爭得正義,為諸後世的無辜的受害人爭點存活的機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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