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468期」公公不給兒媳丈夫死亡賠償金,被判刑兩年半!


「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468期」公公不給兒媳丈夫死亡賠償金,被判刑兩年半!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近日,同心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首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7年5月,馬某某領取到其子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7萬元,因賠償款的歸屬問題,

其兒媳丁某某將馬某某起訴至同心法院,該院判決馬某某一次性支付丁某某及其孩子共有財產244840.83元。

判決生效後,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同心法院依法向馬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狀況通知書》,

並多次口頭傳喚馬某某到法院履行義務,但馬某某拒不報告財產,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

2018年1月,同心法院決定對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馬某某身患疾病未拘留),其仍堅持拒不履行義務。

後同心法院以馬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縣公安局移送偵查,

縣公安局立案後隨即對馬某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同年8月,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該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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