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川審判|丈夫為“第三者”買房,原配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法院這樣判……

遭遇丈夫婚內出軌,這已經足夠讓人氣憤,更糟心的是,丈夫居然花了近60萬元為“第三者”買房...

近日,趙女士一紙訴狀將丈夫李先生和第三者王小姐告上法庭。

據趙女士陳述,她與丈夫李先生已結婚十多年,婚後雙方育有一子,家庭生活原本幸福美滿。但是近年來趙女士漸漸發現丈夫與其他女性關係曖昧,但是基於多年的夫妻感情,在丈夫一番解釋下她也就沒再追究。況且丈夫多年來一直在外做工程,經常不回家,趙女士也無從瞭解他的具體行蹤。

匯川審判|丈夫為“第三者”買房,原配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法院這樣判……


直到今年6月,趙女士無意之間查看丈夫李先生的手機,才坐實了丈夫出軌的行為。在趙女士一再逼問下,李先生承認與一名王小姐產生婚外情,並且已維持不正當關係兩年多了。原來,李先生兩年前在承建某工程項目的時候,認識了在工地上煮飯的王小姐,一來二去,兩人就住到一起開始同居生活了,而由於李先生很少回家,原配妻子趙女士一直被矇在鼓裡。事情敗露後,李先生搬離了王小姐的住處,趙女士也認為這件事可以告一段落了。但她沒想到的是,王小姐不但沒有放棄,反而咄咄逼人地對她“發起進攻”了。

李先生搬回家後,王小姐就開始不斷地給趙女士打來電話、發送短信,“理直氣壯”地要求趙女士與李先生離婚。不僅如此,她還通過微信將其與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間的照片、視頻等發送給趙女士,以達到逼迫其離婚的目的,並洋洋自得地宣稱李先生為她在某小區全款買了一套房,說明兩人的感情“經得起檢驗”。

發現丈夫為“第三者”買房的事情後,氣憤不已的趙女士向匯川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贈與房屋的行為無效,並要求王小姐立即歸還房屋。在接受法院詢問的過程中,王小姐表示其一開始就知道李先生有家室,但李先生一再承諾說要離婚和她在一起,並且在李先生的慫恿下,王小姐已經與自己的丈夫離婚。也就是在王小姐離婚後不久,李先生為她在某小區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屋,購房款共計58萬餘元。

匯川審判|丈夫為“第三者”買房,原配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法院這樣判……


法院判決第三者應返還

審理過程中,王小姐表示目前該房屋只是簽訂了合同,尚未辦理房產證,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所以只能返還購房款58萬餘元,趙女士表示接受。在承辦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先生贈與王小姐58萬餘元購房的行為無效;王小姐返還趙女士購房款58萬元。

那麼,從法律上來說:

老公送給“小三”的房子、車子、票子,老婆可否要回?

1、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該法第153條第2款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上述案例中——

丈夫李某基於其與情人之間的婚外戀情贈與財物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我國所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這種依附於“婚外情”的贈與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故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基於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情人王某應當退還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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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應以夫妻協商一致為前提!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同時,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也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本案例中——

李某在與王某發生婚外情期間,未經趙某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房的行為,顯然超出了夫妻雙方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應當認定為未與配偶趙某協商一致,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這也是嚴重損害趙某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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