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大學生被強送精神病院電擊休克治療,自救後起訴學校和醫院

東方今報10月11日消息,30歲那年,劉剛(化名)領到了洛陽師範學院的畢業證。然而對他來說,這曾經夢寐以求的畢業證,似乎是用一段極不光彩的經歷換來的——入學第二年,在學校宿舍,他被強行送至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的說法下,他在這裡呆了134天,經歷被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事件,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

從精神病醫院出來後,劉剛開始找學校和醫院要說法,並提起上訴。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

洛陽大學生被強送精神病院電擊休克治療,自救後起訴學校和醫院

2018年10月10日,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法庭的舉證環節,洛陽師範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將陳述重點放在了劉剛的“行為異常”上。洛陽師範學院代理人表示,學校不存在強制其進入精神病醫院行為,是其母親主動聯繫的醫院,而劉剛多次違反紀律、在微博詆譭學校老師,影響到他人的生活。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代理人則表示,劉剛入院和治療是由監護人親自送診,並辦理相關手續的。醫院不存在傷害劉剛的行為,在對劉剛治療一個療程後,其情況有所好轉。判斷醫療損害應是過錯原則,如果不能取證醫院有過錯,屬於原告取證不能。

劉剛到底有沒有病?

根據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7月20日入院記錄來看,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其他項均顯示正常。

洛陽大學生被強送精神病院電擊休克治療,自救後起訴學校和醫院

對比7月22日和8月19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前者顯示“未見異常”,後者則得出“腦地形圖異常”的結論。

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告訴記者,醫院的行為屬於人身侵權,進一步說就是醫療活動中的侵權。

“劉剛受到的傷害,是否與醫院治療有因果關係,是判斷醫院是否有過錯的基礎。二審說這屬於專業範疇,應該有個鑑定看醫院有沒有過錯。我們認為,有時候不需要技術型鑑定。比如要對人進行這種強制治療,根據《精神衛生法》30條規定,要看他之前有沒有傷害別人,要看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存在自殘行為,這些普通人都可以判斷,所以醫院違背了《精神衛生法》。另外,還可以看其有沒有按診療規範,確定患者是否有病再入院,現在醫院提供的檢查報告是劉剛入院幾天後才出來的,顯然存在過錯。”常伯陽說。

2016年10月13日,劉剛主動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最下方,醫生得出劉剛“不是精神病”的結論。

劉剛最初的三個室友,一個換了電話,一個聽說問劉剛的事,掛斷了電話。還有一個告訴記者,劉剛喜歡獨來獨往,沒有和室友一起吃過飯,一般晚上才回宿舍。他們偶爾聊聊生活上的事,沒有鬧過矛盾。說到當初搬離宿舍,這位學生表示,聽劉剛說是因為受不了新建宿舍的甲醛味道。

該校文學院學生文東是劉剛為數不多的朋友。他告訴記者,劉剛朋友不多,和室友關係一般。因為覺得劉剛的經歷比較傳奇,喜歡聽他講一些事情,偶爾也會抱怨一下輔導員對他不公平,但是具體事情因時隔太長,也記不清了。

2018年10月10日上午的庭審,以超時宣告休庭,雙方尚未進入答辯階段。

10日下午五點半到六點期間,記者分別撥通了徐民從、陳貫安、袁彩紅的電話。

徐民從表示,劉剛“杜撰事實”,更多事情不願接受採訪,要由法律渠道解決。陳貫安說:“這個事你們不要再找我了,找學校黨委宣傳部吧,我現在不能隨便接受媒體採訪。”袁彩紅表示在開車,給了一位姓陳的副書記電話,撥打後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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