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喝酒,我喝飲料,其中一人因喝酒死亡,我擔責嗎?

首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案例。

陳某的老婆和他鬧離婚並去了外地,於是他心情不好就讓甲請他喝酒。甲看他可憐就答應了,於是就另行約上丙商定在某燒烤店一起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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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約定時間,陳某騎著摩托車到了燒烤店,甲和乙已經在那裡等著他,於是三人就開始邊吃燒烤邊喝酒。後來,陳某發現從該燒烤店路過的丙,就讓他一起喝酒,丙閒來無事就加入了他們。之後,陳某接二連三地打電話讓丁也來喝酒,丁在家有事就反覆推辭,但陳某給他打第18次電話時,丁不勝其煩就勉為其難地過去了。

喝酒結束以後,陳某已經明顯喝醉了,陳某執意要騎摩托車,還把前來載他的三輪車伕給又打又罵地趕走了。甲乙丙丁見他如此固執,便失去了耐心,任由他騎著摩托車回家。當晚,陳某騎著摩托車撞上一棵大樹暴斃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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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陳某死訊,之前和陳某鬧離婚的老婆立馬趕了回來一紙訴狀把甲乙丙丁告上法庭,以他們和陳某一起喝酒卻沒有保障陳某生命安全為由索賠賠償金共計76萬餘元。法庭經過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應當知道酒駕危險的情況執意酒駕,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而甲乙丙丁和陳某一起喝酒,應當保證他的人身安全,故對事故承擔一定責任,於是每人賠償陳某妻子2.5萬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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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甲乙丙丁如何喊冤,在法律上只要一起喝酒就形成了一種特別結合關係,相互之間負有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律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大多數情況下應由死亡飲酒人自己承擔損失。此案與你喝飲料是不相干的,主要是看你有沒有存在過錯。

以下四種同桌飲酒的勸酒情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經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宜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的造成死亡的。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情形。

4.酒後酒友駕車未勸阻,導致他發生車禍死亡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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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同桌吃飯、共同飲酒,需要承擔責任的四種情形,建議大家在飲酒時要注意分寸,不能讓人過度飲酒,否則將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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