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起個人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或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明年1月1日起,支付寶、微信支付這些賬戶5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要上報了。

1月起個人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或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這個通知施行後意味著,個人賬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異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絡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今後,我們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1月起個人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或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業內人士分析,大額交易報告的上報主要面向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涉及額外履行報告責任;在實際合法合規交易中幾乎無感知,將由交易背後的非銀機構按要求上報;該新規主要是預防洗錢和非法融資等行為,企業和個人正常交易和業務辦理不受影響、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不涉及。

值得注意的是,明年1月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也將正式實施,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

大額交易報告覆蓋至第三方支付機構

今年6月份,央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髮〔2018〕163號)。根據該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在內的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以下交易情況必須上報: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這個通知施行後意味著,個人賬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異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絡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今後,我們個人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北京天道誠財務顧問分析,大額交易是指用戶通過金融機構或支付機構發生的達到央行規定大額金額的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是金融機構及支付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央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央行以此數據基礎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洗錢、恐怖融資行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合規化是今年監管的重點。

案例:今年7月,深圳智付電子支付被罰沒4200多萬元,案由除了為境外多家非法黃金、炒匯類互聯網交易平臺提供支付服務,通過虛構貨物貿易,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跨境外匯支付業務

上述案例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技術手段對境內網絡特約商戶的交易情況進行檢查,未能發現數家商戶私自將支付接口轉交給現貨交易等非法互聯網平臺使用,客觀上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了網絡支付服務等方面之外,還有在跨境支付中,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逃匯行為,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上述新規主要面向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涉及額外履行報告責任,在實際合法合規交易中幾乎無感知。需注意的是,一位業內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這個規定並不是為了限制大額消費或者移動支付,而是為了打擊洗錢、恐怖等相關非法活動。平時大家正常消費、取現,沒有涉及相關違法活動,不會受到什麼影響。”

“企業和個人在進行業務處理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支付機構落實該規定,需制定內部大額交易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並將相關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配備專職反洗錢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建立大額交易檢測系統,保障大額交易數據完備;梳理大額交易上報要素字段,落實明年大額交易報告工作。”北京天道誠財務顧問表示。

1月起個人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或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互金機構反洗錢新規也有大額交易監測要求

明年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也將被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之下。

今年10月10日,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該《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上述辦法的界定,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在業內人士看來,“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券商、信託、期貨、基金等都有相關反洗錢管理辦法,現在互金行業也終於出臺,填補了空白,也說明互金行業已被納入類金融機構監管。”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認為,互金行業的整體性框架出臺,意在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下消除監管空白地帶。同時他分析,該《管理辦法》重點聚焦於支付和融資環節,就互金機構而言,需要在實名認證、可疑和大額交易監測與報告等方面做好防範工作。

相關背景材料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16年1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佈。該《辦法》分總則、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1月起個人交易5萬、轉賬20萬以上或將受央行可疑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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