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非因工傷死亡相關補助及標準來源(煙臺社保)

在職職工非因工傷死亡相關補助及標準來源

在職職工非因工傷死亡相關補助及標準來源(煙臺社保)

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因工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可以由工傷保險來進行賠償。員工的死亡不是工傷原因導致,這就屬於非因工傷死亡。賠償標準跟工傷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員工在非因工傷死亡時,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1、喪葬費:1000元

參考文件:《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

規定: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參考文件:《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文

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參考文件:《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3〕92號

第一條之規定: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全額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一次性救濟費,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全額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按十五分之一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餘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3、養老金個人賬戶

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4、遺屬

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新待遇標準參考文件:魯人社發【2018】56號文件做好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工作的通知

在職職工非因工傷死亡相關補助及標準來源(煙臺社保)

5、公積金賬戶

參考文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6、其他

職工持股、企業年金等其他職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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