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弒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近日,湖南少年弒母案引發熱議。

少年弒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出乎意料的是,輿論的焦點,並沒有太多的集中在“弒母”這一極端的人間倫理慘案上,而是在案件發生後,少年因不滿14歲不付刑事責任而欲返校讀書時,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與討論。

記得三年前看過一部日本電影《告白》

少年弒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電影開場在一間喧鬧的教室裡,在一片學生的嬉笑打鬧中,松隆子飾演的女教師冷靜而平淡地開始了自己的訴說——女兒被班級裡兩名學生殘忍害死,她知道未成年人法律會保護沒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兇手,所以她打算採取行動,用自己的方法進行復仇。

影片的劇情曲折而精彩,而最令人難忘的臺詞卻是女主淡淡說出的那一句

“保護著你們生命的是什麼?是父母?是武器?忠誠穩健地保護著你們的其實是日本的《少年法》”

少年弒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在日本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美國、德國、法國……世界各國的法律均不約而同地有類似規定(今天同條推送了各國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14週歲,也被稱為“罪犯保命線”。

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指針沒有劃過14週歲生日當天的24點。

那麼,不論行為人闖下如何滔天的罪過,在法律上也會被“赦免”。

為什麼要設置這樣一條年齡界限?

簡單的說,現代刑法理論持這樣的觀點:要對一個人苛以刑罰,需要滿足三個前提條件,犯罪構成要件齊備、沒有法定阻卻事由,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而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刑法推定其不具有完全的認識和控制能力,因此缺少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

這是一種法律上預設,或者說是法律對某類一般情況的普遍性假設。但在個案中,卻容易出現問題。

比如在湖南少年弒母案發生後,不少人都發出下列質疑

這個孩子實施行為的時候明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案發後還試圖以撒謊等方式逃避懲罰。從任何角度都看不出他是因為認知能力弱、控制能力不足才實施的犯罪。他的行為與一個成年人實施該行為有何區別?

退一步說,即使我們都接受對未成年人處罰可以網開一面,那麼網開一面≠不處罰。發生了弒母這樣天大的事,還能若無其事地回學校讀書,這不是縱容,是什麼?

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真的是縱容的嗎?

當然不是。

刑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上海等地也一直在試點進行“未成年人保護處分”等非刑罰機制。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情節評估保護處分的需求、措施和時間。對實施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實施社會化的教育矯正,對實施重型的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由專門機構(如少年收容所)或者專門學校進行,一段時間之後評估表現,達到效果的終結保護處分,沒有達到效果的更換措施或者延長期限。並且在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之後再犯罪的,不再考慮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加大其再犯罪的刑事成本。

根據最新的消息,弒母少年返校的願望最終是落空的。他被公安機關送到湖南長沙開展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與原生家庭隔離的同時,希望這個相對封閉的環境,能讓這個少年,真真正正反思其所作所為的殘酷。

少年弒母,法律是不是存在空白?

但是為什麼這個事件一開始不是這樣的處理?

這還是理論和國情脫鉤的問題。

輕微犯罪行為由父母嚴加管教,似乎還能被民眾接受,實施了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管教往往已經無法達到懲戒作用,並且往往實施這類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就存在著諸多問題。

而收容教養未成年人卻面臨著諸多的阻力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但這“從嚴控制”的尺度一直難以把握,部分地方甚至認為只要有家人監護的,就不予收容教養。

而在一些小的城市,羈押場所本就顯得不足,如何與成年人分流,專門設立未成年人收容場所面臨著經費、場地、政策等多重困局,此外如何保障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也需要考慮。

像少年弒母這樣的案件可以得到特別處理,但更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然可能面臨刑法無法處罰、收容教養無法執行的尷尬境地。

蘇力教授在其《大國憲制》一書中,曾有下過這麼一句經典的論斷:

如果法律完全不在乎政治和社會現實,那麼政治和社會就一定會完全不在乎法律。

所以,儘管立法上已經有相關規定,但若司法、執法、社會的大環境無法跟上,結果就是立法約等於零。

所以,與其一味地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如先一步一步走,先想想如何盡最大限度地改善這個司法的大環境。

我們可以從嚴肅謹慎認真對待每一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始,想一想,對該犯罪個體的預防幫教。

我們可以從整體工作入手,積極參與推動未成年人社區幫教、矯正制度的建立。

我們還可以從更廣層面的對策建議入手,對推動針對犯錯未成年人專門學校的建立、構建分級保護處分機制發聲吶喊。

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我們可以先行先試。

投身其中,總比隔岸觀火,望洋興嘆強。

而越來越多法律人投身其中所努力推動的一小步,將來都能匯聚成推動少年司法制度變革的一大步。

期待!加油!

來源 | 檢姑娘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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