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應共青團馬山縣委員會邀請,馬山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部長、員額檢察官藍莉同志在團縣委組織的“青春引擎”培訓班上,為馬山縣全縣的團委書記、團委幹部共一百五十餘人講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知識,交流探討檢察機關與共青團組織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如何加強協作。
“青春引擎”培訓班現場
“為什麼有的學生可以坐在課堂上認真學習、奮發向上,而有的人卻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檢察官以提問開啟本次法律知識講座,隨後檢察官結合有關案例,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客觀和主觀方面原因。
客觀原因
客觀方面的原因包括家庭、學校和社會的不良因素。而最主要的就是家庭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發生,往往跟父母的不良教育有著密切的聯繫。比如有些父母,對子女的成長不聞不問。這些父母,一味忙於生計,以為把孩子交給學校就萬事大吉了,對孩子的學習情況、社會交往、生理和心理變化不聞不問,放任自流。同時社會上的不良風氣和環境也是誘發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常見的主要是三種情況:一是因沉迷網絡虛擬世界和網絡遊戲導致的犯罪。二是因接受網絡上非法傳播色情、暴力、迷信等違法信息導致的犯罪。三是社會上存在的黃、賭、毒違法犯罪行為對青少的滲透與毒害。
但是,一個人成不成才,歸根結底還是看個人爭不爭氣、肯不肯努力,從主觀方面看,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通常存在著以下思想認識誤區:一是法制觀念淡薄,漠視法律。二是貪小便宜、愛慕虛榮、好逸惡勞、貪圖享受。三是心胸狹窄、脾氣暴躁,爭強鬥狠、專橫撥扈,無法正確處理生活中遇到的挫折或失敗。四是由於心理和生理未成熟,自制能力差,喜歡尋求刺激,容易失去理智。五是從眾心理導致加入共同犯罪。
檢察官藍莉在為縣團委書記、團委幹部授課
在此,檢察機關提出幾點工作建議,與共青團組織共同推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強協作。
01
第一,要引導青少年牢記“勿以惡小而為之”,杜絕各種容易誘發犯罪的不良行為。
02
第二,要引導青少年合理解決生活、學習中的矛盾和摩擦,教育發揚團結互助、互愛互讓的精神,搞好同學間的人際關係。
03
第三,要通過多種形式督促在校學生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04
第四,要教育青少年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人生的奮鬥目標。
05
第五,對青少年進行感恩教育,教會青少年珍惜生命、珍惜親情、友情,學會感恩。
最後,檢察官呼籲:青少年處於青春成長期,他們需要宣洩情感,表現自我,但校園畢竟是完成學業的場所,我們作為成年人,應該引導他們認真地學習,認真地做人,認真地呵護自己,認真地關愛他人。衷心的希望在檢察機關和共青團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為預防青少年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
知識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審核:覃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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