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公司法人之間劃轉資金的風險

█ 問題描述

老師您好,想諮詢一下,建築行業經常會公司轉給法人用於預繳稅款,付材料款,付工程款,但法人和公司如果不能來回到賬的話,應該有什麼辦法呢。還有我們是認繳資金,是不是我們在沒有實交完投資金的話,是不是不可以給法人賬戶轉賬借款或者支付備用金,我們實收資本2000萬,把資本增加到4008萬了,股東里認繳的這部分是在法人身上。是不是隻能法人給我們公司打款,不可以再轉給法人,或者給法人借款?謝謝老師!

█ 專家回覆

□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情況可能被重點監管:

(1)公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

(2)私對私或者私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

(3)不管誰對誰,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

因此,建議預繳稅款、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的錢不要通過轉法人賬戶的方式操作,國家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的監控會越來越嚴。

預繳稅款的錢可以轉賬給經辦人,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以公對公的方式轉賬比較好。

□ 2、按照現行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利息支出,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中相當於註冊資本未足額繳納部分產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允許扣除的,這一點國稅函[2009]312號有明確規定。

在法人認繳的註冊資本足額繳納前,法律並未禁止公司和法人之間正常的資金往來。所謂正常的資金往來是指基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公司與法人之間的資金往來,譬如法人出差辦理備用金借支等等。

如果法人向公司借款,則公司應當按照獨立交易收取利息。

█ 政策依據

□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餘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註冊資本佔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8〕第 2 號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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